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8年10月25日發佈《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所有依法受聘的港澳台居民參加5項基本社會保險,適用險種的範圍、繳費標準和業務流程與內地居民一致。
辦法並規定,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者,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或者居住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關於港澳台同胞關注的「雙重參保」問題,《辦法》提出為保護港澳台居民社會保險權益,同時充分考慮其實際情況和訴求,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規定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相關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豁免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