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淑玲博士 「就是敢言」成員 在職臨床心理學家
香港少女在台灣被害,疑犯逃回香港,可惜由於香港和台灣之間無移交逃犯的安排,導致疑犯未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因此,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堵塞法律漏洞,把疑犯繩之以法,是還死者一個公道。
但是,修例引發社會一些爭議和憂慮。心理學有一個「Fight-or-flight response」的概念,中文翻譯為「戰鬥或逃跑反應」。人類在受到生理或心理的威脅時,荷爾蒙會刺激身體作出反應,或防禦進擊,或逃跑保命。Fight-or-flight response是人類天生的身體機制,幫助我們面對壓力和危險。這次修訂《逃犯條例》,有人立刻跑了,有人全力反抗,這些人肯定主觀地感到危險,才會如此反應。但是,有更多的香港市民沒有跑,也沒有反對。究竟《逃犯條例》是一種客觀威脅,還是主觀害怕?我們需不需要害怕《逃犯條例》?
一些市民擔心,言論得罪中央,或者從商時做了違法的商業行為,會被送回內地審判。然而修例表明,可判監三年以上的嚴重罪行才移交,並不移交政治和宗教罪,連不少涉及商業的罪行也沒有納入。根據以上原則,商人和專業人士根本無需擔心。除非是在內地犯下內地和香港法例都禁止的嚴重罪行(46種罪行例如謀殺、誤殺、意圖謀殺等),否則《逃犯條例》對一般市民並不構成客觀威脅。
那為什麼有人還心存憂慮呢?綜合報章和社交媒體的論述,所謂擔憂,是主觀認為中央會利用修例,把政治罪、宗教罪和商業罪包裝成符合移交條件的嚴重罪行。用一句廣東話俗語形容,就是「怕被砌生豬肉,監生拉上內地」。不過擔憂須用證據去支持,否則只是一種主觀情感,並不能成為事實。
環觀國際,目前已多達55個司法管轄區,例如澳洲、法國、比利時等,已與中國簽署引渡條例;另外,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已與中國簽署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美國和加拿大亦曾以個案刑事向中國遣返逃犯。可見,不少西方國家都願意和中國共同尊重司法精神,彰顯公義。
筆者希望以心理學的認知行為理論與讀者共勉:應基於證據,並以客觀、符合邏輯及現實的方法看待修訂《逃犯條例》,消除不必要的所謂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