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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劃出「示威禁地」

2019-07-16

香港文匯報訊 ( 記者 文森 ) 香港採用的遊行集會申請制度,在國際慣例下,相對地寬鬆,只要香港警方沒有反對,申請團體就能進行活動,即使警方沒有在限期內回應,也當「默許」處理,團體能通行無阻地舉行活動。但在外地,部分地區規定必須要獲得許可證,才能進行遊行示威或集會,而且部分敏感建築或地區,被列為示威禁地。

各地審批遊行比較

香港:5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及30人以上的公眾遊行,最少提前7天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美國聯邦政府:300人以上的示威,不准在國會東廣場進行;不得在距離外國使館500英尺內的地方進行

美國三藩市:提前15至60天申請許可證,但如路線經過商業區、佔用跨越5個道路交匯處,以及人數超過250人,必須提前30天提出申請

美國紐約:無規管公眾集會,但使用擴音設備的集會須領有許可證;遊行則需提前36小時申請許可證

加拿大多倫多:提前21天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英國倫敦:集會毋須預早通知;遊行則需最少6天予書面通知。該市警察局長及一位國務大臣批准後,有權發佈禁令阻止在指定管轄區內進行遊行。

英國全國:議會開會期間,禁止在議會範圍一英里以內的街道、廣場或空地集會

馬來西亞及新加坡:超過3人至5人在公眾地方聚集,均需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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