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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人涉10.6暴動提堂 14人加控違禁蒙面法

2019-10-09
■26人被控告一項「參與暴動」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圖為當日部分被拘捕者。   資料圖片■26人被控告一項「參與暴動」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圖為當日部分被拘捕者。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禁止蒙面規例》於上周六(5日)凌晨生效後,10月6日續有大批黑衣狂魔流竄全港多區大肆破壞港鐵站、店舖、銀行以及堵路縱火,警方在灣仔的驅散行動拘捕36人(12歲至33歲),其中26人昨被控告一項「參與暴動」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惟有6人因傷留醫缺席聆訊。此外,他們當中有14人被加控一項違反《禁止蒙面規例》罪。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6日再提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各被告可以一系列條件保釋。

26名被告,包括14男12女,分是林姓少年、謝芷盈(教育顧問)、仇銘芝、梁耀文、黎樂恆、吳俊傑、李苑瑩、何高僑、梁偉楓、林永聰、張鳳嬌(社工)、黃為瀚、周貝家、李安翹、高家慧、岑朗賢、薛姓少年、蘇朗豪、陳振羚、余雪菁、蘇雅賢、謝兆雄、曾令兒、陳樂燊(結他老師)、蘇家揚及梁思婷。他們當中包括1名社工、1名教師、15名學生,其餘有地盤工人、廚師,售貨員、設計師及文員等。全部被控今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被加控一項違反《禁止蒙面規例》罪的14名被告,包括6男8女,分別是林姓少年、梁耀文、李苑瑩、何高僑、林永聰、張鳳嬌、黃為瀚、周貝家、李安翹、高家慧、余雪菁、蘇雅賢、謝兆雄及蘇家揚。控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半臉防毒面具。

控方申請將案押後12星期,以待警方翻查多段傳媒或網上的視像錄影,以及化驗證物包括通渠水及煙霧波等。裁判官最終拒絕予林姓少年及缺席被告李苑瑩、高家慧、薛姓少年、余雪菁、謝兆雄及曾令兒保釋,下令其餘被告以現金1,000元至5,000元保釋、不得離港、每周1次至3次到警署報到、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遵守每晚宵禁令,以及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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