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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發文 住房置業擔保企納監管

2019-10-24

香港文匯報訊 為實現融資擔保機構和融資擔保業務監管全覆蓋,銀保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印發了《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簡稱《補充規定》)。

明年中前須申辦業務許可證

根據《補充規定》,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應當納入融資擔保監管。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須於2020年6月前向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以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文件為準,並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嚴格執行《條例》及配套制度的監管要求。

另外,開展債券發行保證、擔保業務的信用增進公司,由債券市場管理部門統籌管理,同時應當按規定向屬地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接受其對相關業務的監管。

汽車貸款擔保須設公司經營

汽車經銷商、汽車銷售服務商等機構如要開展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的,須按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相關業務。為各類放貸機構提供客戶推介、信用評估等服務的機構,也應按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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