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批新規11月施行 「囤商標」「傍名牌」將受懲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網絡平台洩露用戶信息500條以上可入罪、「傍名牌」等行為將受嚴懲、冥幣禁止「高仿」人民幣......11月起,一批法律法規開始施行,讓你我的生活更安心。
網絡平台致使個人信息洩密,能否承擔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11月1日起施行,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前提要件和入罪標準等作出明確規定。
明確8種入罪情形
刑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兩高」司法解釋對此明確,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洩露,具有「致使洩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致使洩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等8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惡意商標註冊將駁回
近年來,隨着商標註冊程序優化、註冊周期縮短、註冊成本降低,當事人獲得商標註冊更為便捷,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和為轉讓牟利而大量囤積商標等問題隨之出現,一些知名品牌或人物紛紛「中招」。
11月1日起,修改後的商標法將正式施行,明確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並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本次修改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首先在審查階段予以適用,實現打擊惡意註冊的關口前移,並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於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同時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存在惡意註冊行為的不得接受委託,一經發現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