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控罪
◆由於被告原有的控罪和證據不符,法庭可引用《裁判官條例》將涉及鐳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為「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雖然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專家證人指出它會傷及眼睛和令皮膚輕微燒傷
◆被告若是和平表達訴求,為何攜帶在衝突中保護自己的全套裝備?這顯示被告有意圖用鐳射筆在非法示威中傷及警員或其他人
■次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兩名警員的證供誠實可靠,被告曾承認現身示威現場的目的是參與遊行
◆被告手持的雨傘明顯經蓄意改裝,傘尖突出的部分可用作傷人
◆警員截查被告時,兩端有金屬螺絲的行山杖從傘中跌出,被告辯稱是「雨傘爛了」,惟為何不即時丟棄,反將行山杖藏在雨傘內?
◆「雨傘爛了」實屬被告開脫借口,相信是要刻意把行山杖藏起來向警員投擲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