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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銀保監擬開放險資國債期貨交易

2020-03-04

香港文匯報訊 繼上月下旬銀行和保險機構獲准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後,銀保監會再下發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徵求意見稿,以進一步規範相關交易,有效防範風險。

路透社引述知情人士稱,據有關《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徵求意見稿),險資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以對沖或規避風險為目的,不得用於投機目的,包括對沖或規避現有資產風險或資產負債錯配導致的利率風險;對沖未來半年內擬買入資產風險,或鎖定其未來交易價格。

徵求意見稿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合併軋差計算後的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及融入資金餘額,合計不得超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時,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結算後,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中央銀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及政策性銀行債券,有效防範強制平倉風險。另外,險資應當以對沖或規避風險為目的,不得用於投機目的。

償付能力充足率須達150%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符合的條件包括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上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低於90分。

若是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上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低於60分。在風險管理措施方面,保險機構應當綜合內外部信用評級情況,為交易對手設定交易限額,並根據需要採用適當的信用風險緩釋措施;同時,應當維持一定比例的流動資產,通過現金管理方法,監控與防範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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