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漫談(9)
蕭 平
「馬照跑、舞照跳、股照炒」,這是當年對回歸後的香港通俗而生動的描述。的確,許多人對「一國兩制」的理解就是「什麼都不變」。不過這個理解太表象化了,自回歸那天起,香港就在演奏着變與不變的交響曲。
不錯,基本法寫的是50年不變,回歸後中央沒有向特區政府派一官半職,香港還是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區,使用的還是港幣,英語還是官方語言,這些具有香港特色的林林總總,都保留下來了。
但是,換個角度就會發現,香港有了根本性的改變,那就是憲制基礎變了。港英統治下的香港,憲制性法律是《英皇制誥》,依此確立殖民統治,所以又稱「第一憲章」。香港是英國的「海外屬土」,公職人員效忠的是英皇。回歸後,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有了這個憲制基礎,就構建起一套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體制,香港原有的特色和優勢得以保存下來。換句話說,有了憲制基礎這個最大的變,就有了香港其他方面的穩定和不變。法治是社會的立身之本。香港回歸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為什麼法律不是「不變」而是「基本不變」?不僅因為有了基本法,還因為原有法律都需要依基本法來重新檢視。回歸前,根據基本法第160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歷時5年對香港原有法律進行了審查,把那些與基本法牴觸的甄別出來,確認大部分原有法律不抵觸基本法,可以採用為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當然,這些法律中諸如「女皇陛下」「王室」之類的表述,也要根據回歸後的中央與特區關係,加以「適應化」的替換。
憲法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淵源,基本法根據憲法第31條制定,將「一國兩制」方針法律化、制度化。在香港所有法律中,基本法具有凌駕地位,由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權組成和功能、特區居民的權利和義務,與《英皇制誥》已是天壤之別。
回歸後的香港,在不變中感受着變。以前港英高官看着倫敦來的電報辦事,而今特區政府自己決策,「港人治港」。以前的港督是英皇派來的,而今的行政長官是港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來,再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以前的立法局議員大都由港督委任,港督自己兼任立法局主席,而今的立法會議員是選舉出來的,主席由議員互選產生。以前的終審權在倫敦的樞密院,而今特區設立了終審法院,有了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各項選舉的民主成分不斷擴大,港人與內地人民共同享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
憲制基礎的根本改變,意味着港人需要適應新的憲制秩序,完善特區同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加強香港社會特別是公職人員和青少年的憲法和基本法宣傳教育,殊為重要。
(本文原文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上。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