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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反對遊行理據

2020-04-25

1. 有關的公眾遊行並非「限聚令」的豁免群組聚集亦非獲准許的群組聚集,舉行或參與該公眾遊行會擾亂及破壞公共秩序,屬違法行為

2. 香港針對疫情的應變級別仍為「緊急」的最高級別,代表病毒對本地社群構成嚴重的健康風險,屬於高而迫切的情況,會導致嚴重及廣泛的人類感染及有持續社區爆發的迫切風險

3. 新型冠狀病毒病屬具高度傳染性可致命的疾病,且潛伏期長及有無病徵的帶病毒者,而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屬人多聚集的高危活動,警方有理由相信舉行有關活動不單會增加活動參與者及其他市民感染病毒的風險,亦會對所有市民大眾的生命與健康構成重大威脅,危害公共安全及影響他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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