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就內地首個個人破產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圖為今年4月29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首次聽取審議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 資料圖片欠債50萬可申請清算 監督期內禁高消費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新華社、中新網報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日發布《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個人破產立法在內地尚屬首次。學者分析認為,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是將「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從債務的泥淖中解救出來。
去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公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而所謂個人破產制度,通俗地說,個人破產就是指欠債的人沒有任何能力按時還錢,又跟債主無法和解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破產,並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務的過程。
專家:讓商人重生 促創新創業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表示,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是對債務人的紓解、救濟體系,將「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從債務的泥淖中解救出來,給他們東山再起機會,而不是讓他們因創業失敗而走上跳樓、自殺的不歸路。
據統計,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佔比為37.5%。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僱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相關說明中稱,由於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後續保障,能夠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示,通過破產制度對個人債務進行集中清理,既能夠防止債務追索中發生侵犯個人權益的惡性事件,又能夠有效降低單一債權實現的成本。同時,破產保護也能夠防止過度負債的個人債務人陷入絕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業產生的社會成本。
系列制度設計 避免惡意逃債
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不過,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不能適用本條例。
另外,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按照徵求意見稿,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不是不用還錢,而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陳夏紅表示,自然債務人的債務並不因為宣告破產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經過一定的監督期,債務人才獲得豁免。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生活受到極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費。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豁免債務是有條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費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錢都應該屬於債權人,也不是說馬上就給你豁免,例如美國要七年,香港要五年,這個期間你還要不斷還債。
徵求意見稿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惡意逃債,對於具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還規定了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以實現防範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的目的。
同時,嚴格限制免除債務的條件,即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並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餘債務免除。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追溯制度,即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現破產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剩餘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責裁定。
專家建議,必須警惕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逃廢債的可能性,必須全方位防止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