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個人破產的消費限制和從業禁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的裁定之日止。
債務人不得進行的消費行為:
1.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2. 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
3. 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
4. 新建、擴建、裝修房屋
5. 旅遊
6. 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7.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8.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債務人受到從業方面的禁止:
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來源:深圳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