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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國安顧問僅提意見無執法權

2020-06-22
■梁愛詩。 資料圖片■梁愛詩。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攬炒派一再抹黑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的內容,將中央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中央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講成是「否定」「一國兩制」。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首任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昨日表示,中央指派的國安顧問只是提供意見,沒有執法權,並非「太上皇」,與特區政府工作沒有衝突。她估計,中央保留處理極少數案件的權力,是要處理涉及高官及國家層面事項的案件,又認為特首委任法官審國安案件做法合理。

梁愛詩昨日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所謂「太上皇」是有無限權威,惟草案說明已清楚表明顧問的角色只是提供意見,與特區政府職責並無衝突,沒有執法權,並非「太上皇」。她指,如果顧問提供的意見不被接受,應該上報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向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指令。

至於中央對極少數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梁愛詩說,由於未有看到草案條文,難以論斷,但認為「極少數情況」可能會包括特首或主要官員犯法。她舉例指,回歸前如果港督犯法,案件也是在英國審理。此外,有些香港完全不熟悉的案件如「疆獨」、「藏獨」等,由中央處理也屬正常。

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與國安有關案件方面,梁愛詩認為,指定法官的做法合理,特首作為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理應掌握特別的資訊和能力,決定怎樣處理國安案件。

她又指,在委任法官制度上,香港比美國更寬鬆及透明,香港法官需經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特首不能自行挑選法官,只可以拒絕委任。

重申國安凌駕自由權利

草案列明,如果香港本地法律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的,會適用港區國安法,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梁愛詩指,根據憲法規定,常委會隨時可以解釋法律,強調地方政府不可以約束中央政府如何行使權力,亦不可規定常委會不行使釋法權。她補充,基本法規定權利和自由有限制,認為國家安全比自由和權利更高一層,屬於凌駕性質。

湯家驊:法官一向由特首委任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昨日接受電視訪問時表示,草案說明已回應了近日香港社會的關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港人合理權益之間取得平衡,亦不影響香港原有的制度。他指,中央在港設立國安公署、指派國安顧問,按現有資料顯示,有關安排屬督導架構,最終執行工作仍以香港現有制度處理,故對現行制度影響有限。

就特首委任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方面,湯家驊昨日並在社交網站表示,除了首席大法官為中央委任外,特區所有法官從來也是由特首委任。他又指出,由特首指派法官處理特別案件或重大調查也不是新聞,例如在《竊聽條例》下,特別處理竊聽申請的法官便是由特首委任,不認為這會影響司法獨立,並重申司法獨立一般是指法官獨立處理案件,不受外界影響。

蘇紹聰:特首委任法官合理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昨日在港台節目《城市論壇》表示,香港每一名法官在獲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後,都是由行政長官任命,而國安屬國家層面的事,審理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或須檢視國家機密,認為中央透過行政長官有參與權屬合理。

他並指,港區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在國家憲制秩序中,地位與基本法對等,而基本法保障司法獨立,最重要是保障法院的獨立審判權。

就草案說明提到中央會「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他認為,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亦有規定,當香港特區出現了特區政府無法控制的情況,使有關機制無法運作,中央將有權處理,是與基本法條文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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