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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說明體現香港為責任主體內容

2020-06-22

明確中央與特區的責任

◆ 突出責任主體,着力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主要責任。

◆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列明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權力及職責

◆ 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 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香港特區國安委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香港特區國安委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 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 香港特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 除特定情形外,特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 香港特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香港特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

◆ 香港特區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特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以及本法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

◆ 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中央主要監督、問責、指導、協調、支持特區,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案件行使管轄權

◆ 香港特區國安委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區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駐港國安公署的工作部門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 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資料來源︰人大法工委負責人所作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郭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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