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索引
《民法典》
第1136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民法典》
第1137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解 讀
《民法典》繼承編在《繼承法》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法定遺囑形式,即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使立遺囑更加方便和自由。
當立遺囑人身體狀況不佳或字體不清晰時,可選擇在兩人以上見證人的現場,用打印或錄音錄像的形式立遺囑。打印遺囑在電腦上完成,形成過程方便、打印後字跡清晰、紙面整潔;錄音錄像遺囑借助智能手機也可以輕鬆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錄音錄像立遺囑時,立遺囑人最好口述日期,也可借助智能手機顯示的日期或當天報紙等方式確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