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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所立為準 公證不再優先

2020-07-26
■錄像遺囑列入法定遺囑形式。  網上圖片■錄像遺囑列入法定遺囑形式。 網上圖片

法律索引

《民法典》第1142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解讀

現行《繼承法》明確了公證遺囑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即便其他形式的遺囑形成時間晚於公證遺囑,也不能變更公證遺囑內容、否定公證遺囑效力。而《民法典》則進行了更改:將公證遺囑與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等同,以最後形成的遺囑內容為準。

《民法典》的上述變化,更尊重了遺囑人真實意思表達,充分尊重遺囑人意思自治,有利於遺囑人真實願望的實現。今後的司法實踐中存在若干形式遺囑時,「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而要結合遺囑形成時間以準確認定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此處理相應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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