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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毀星巴克案 16歲男生認管有武器

2020-08-0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三名年僅12歲至16歲的男女學生和一名19歲青年,四人去年11月《禁蒙面法》訂立一個月當晚,闖入觀塘東廣場的星巴克咖啡店內破壞玻璃櫃,其中一名16歲男學生更被搜出伸縮棍和可在60米內射傷眼睛的鐳射筆。

四人昨午在觀塘裁判法院否認刑事毀壞罪,但16歲男生則承認其中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案押後至12月10日開審,屆時控方將傳召九名證人。

被告依次為15歲女學生、12歲女學生、19歲無業青年黃宇軒及16歲學生翁浩斌。四人全部否認在去年11月5日,在觀塘成業街東廣場地下七號舖一間餐廳內,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其玻璃櫃,但翁則承認於同日在觀塘翠屏商場M2層「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鐳射筆和伸縮棍,該項認罪將待整案審訊完結後一同判刑。

案情透露,一名目擊者在返家途中目睹六名年輕人包括四名被告在餐廳外形跡可疑。其後警方在翁身上搜出涉案物品,遂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將他拘捕。經化驗後,確認伸縮棍由鋼製成,透過重力操作;至於鐳射筆則屬第四級,如60米內照射眼睛,可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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