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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公僕被捕可被解僱

2020-08-24
■張建宗指出,政府對公務員的要求不限於工作表現、專業知識,同時也包括其行為操守。圖為公務員沿金鐘返回政府總部上班。 資料圖片■張建宗指出,政府對公務員的要求不限於工作表現、專業知識,同時也包括其行為操守。圖為公務員沿金鐘返回政府總部上班。 資料圖片

張建宗:對公務員要求包括行為操守 聶德權:按事件性質考慮不論起訴與否

公務員事務局日前去信各政府部門主管,表明公務員在試用期間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而被捕及被起訴,可被解僱。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昨日發表網誌指出,政府對公務員的要求不限於工作表現、專業知識,同時也包括其行為操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昨日亦表示,《公務員事務規例》列明對試用期公務員的品格、行為要求,這正是試用期的評核目的,僱主並非只單以刑事標準決定有關人等是否合適的員工。■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張建宗表示,所有新入職公務員都需通過試用期,「一直以來,部門/職系首長都有責任按照《公務員事務規例》的規定,以嚴格標準評核試用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品行,確保只有在各方面均合適的人員才能通過試用關限。」

公務員須奉公守法

他續指出,香港國安法第六條要求所有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均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同時,公務員必須奉公守法、盡忠職守、不偏不倚、政治中立。他認為,這些信念亦是廣大市民對公務員的期望,強調政府不會縱容姑息公務員違法,任何公務員的操守都不應引起公眾懷疑,「公務員更絕不能參與任何非法活動。」

聶德權於昨日出席電視節目時指出,《公務員事務規例》一直列明對試用期公務員的品格、行為要求,今次只是向部門主管陳述指引的內容,若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不論有否被起訴,都可按事件性質考慮是否終止試用期。

對於有人認為被定罪前解僱是否「未審先判」,聶德權表示,當局一直以來對公務員的操守有嚴格要求,如果這方面出現問題,並不合適成為公務員時,亦有結束試用期的機制。

他指出,如公務員被拘捕及被定罪,在法庭上是刑事罪行,法庭判決及僱傭關係完全是兩回事,僱主並非只單以刑事標準決定有關人等是否合適的員工。

他解釋稱,公務員的試用期就是讓僱主看看有關員工是否適合於機構內工作,同時僱員也可以考慮自己是否適合有關工作崗位,同時僱主亦可觀察僱員的表現、品行和操守是否符合成為公務員的要求,這才是試用期的評核目的。

至於已過了試用期的公務員的違法問題,聶德權表示有機制處理,會徵詢相關委員會的意見,才決定是否開除違法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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