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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堵路辯稱被撞 商人阻街罪成囚6周

2020-10-10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去年8月5日攬炒派發起堵路迫市民「大三罷」,一名男子被控將私家車停在九龍城迴旋處堵路,經審訊後昨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裁判官鄭念慈指,被告的辯解倒果為因,例如辯稱座駕被撞停在路上等候警方處理,以此掩飾其堵塞交通的意圖,令案情更嚴重,判刑須具阻嚇性,最終判監6星期。

被告陳繼同(54歲),報稱任職貿易商人,被控於去年8月5日將一輛私家車多次停在九龍城交匯處,增加上述地點公眾地方及交通阻礙,早前被告否認控罪,聲稱當時被不知名車輛碰撞其私家車後不顧而去,故停車等候警方到場,但期間遭人指罵,聲稱自己才是受害人。另被告早前已承認3項有關車輛裝備不合規格的控罪,被判罰款共3,000元。

官斥被告「自說自話」

昨日鄭官在裁決時表示,本案關鍵是被告有否合理解釋,其聲稱事前其汽車被撞,但事後車身無發現任何被撞痕[,從相關行車記錄儀片段亦聽不到碰撞聲響,斥被告的說法是「自說自話」。鄭官認為,假如被撞被告理應即時落車查看情況或與涉事司機理論,但被告選擇留在車上,行為與一般司機反應不琣X。

另外,被告即使是想等候警方到場,亦可以將汽車駛前少許讓其他車輛通行,而非停在慢線上。事實上被告之所以被人指罵,正是他阻礙交通的結果,被告聲稱受驚而停車的說法更是倒果為因,故裁定他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

鄭官判刑指,事發時為星期一的上班高峰期,案發地點是地區性交通樞紐,被告故意堵路,令車流完全停頓至少7分鐘,斥此舉「嚴重影響他人、影響公眾秩序」,沒有任何減刑因素,判囚6星期;另被告涉一項汽車的轉向指示器及停車燈沒有保持清潔及有效運作罪成,被判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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