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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刑期覆核成功個案

2020-10-24

優秀細路掟燃彈

◆案件:15歲男童被控今年1月初在元朗投擲汽油彈,在屯門裁判法院少年庭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項控罪

◆原審判刑及覆核理由:裁判官水佳麗今年5月判處男童感化18個月,其中9個月須住在感化院舍。水官在量刑時誇讚被告是「優秀鼤虒禲v、「滿腔熱誠」等。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向高等法院申請刑期覆核

◆上訴結果:上訴庭指,當法庭為少年縱火犯人量刑時,必須給予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譴責和阻嚇罪行等判刑因素合適的比重,不能只茩咩韞穻]素。答辯人以投擲汽油彈的方式縱火是極其危險之舉, 又是在一宗暴動罪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法庭必須對他處以具足夠懲罰和阻嚇的判刑, 水官沒有充分考慮所有相關的判刑因素,只專注更生而忽略了懲罰和阻嚇等因素,因而犯了原則上的錯誤,判刑也是明顯過輕,所以撤銷原判,改判男童入勞教中心

上訴庭並指水官曾讚揚少年優秀的評論「實有過譽之嫌」、「有失中肯」,又稱法庭過分輕判表面上似乎對被告人有利,「但其實對他並無任何好處」

火彈原料好學生

◆案件:15歲少女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天水圍天華路管有一樽裝有乙醇的玻璃樽、一樽消毒藥水、一罐白電油、裝有白色粉末的錫紙及毛巾,在屯門裁判法院少年庭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原審判刑及覆核理由:裁判官水佳麗判被告接受感化令1年。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水官又大篇幅講述女生校內表現有進步,讚她是好學生,予人感到過分注重女生個人狀況而忽略阻嚇、保護社會以及懲罰等元素,屬原則上犯錯

◆上訴結果: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只索取感化官報告,沒有索取教導所等一系列報告,排除判處拘留式刑罰的選擇,屬於手法出錯。改判少女履行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遵守宵禁令

又刀又鎚廿歲女

◆案件:20歲女學生韓德芳去年11月12日在長沙灣被搜出鐵鎚、摺刀、易燃液體等物品,今年6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原審判刑及覆核理由: 裁判官黃士翔判被告監禁5周,寄語被告不要放棄自己。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法庭判刑時除了考慮有可能受損的財物,也應考慮被告身上的物品影響街上環境安全的可能性,尤其被告身上有易燃液體,故向原審裁判官黃士翔提出刑期覆核申請

◆上訴結果:黃官接納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請,將量刑起點改為4個月。由於被告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刑期,加上被告年輕、已被還柙多月、已真心悔改三項因素,各獲再扣減一星期刑期,改判被告監禁兩個月零一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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