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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暴7大罪 判囚案例豐

2020-11-07

去年修例風波期間,攬炒派勾結黑暴和「港獨」分子煽仇逞暴,在全港各區瘋狂打砸燒,以兇殘的手段對反暴力的市民施以私刑,一波又一波的暴行,重創民生、摧殘法治,把香港推向黑暗深淵。警方果斷執法止暴制亂,至上月15日共拘捕10,144人,其中2,285人已上庭受審。2020年踏入審判黑暴的第一波高峰,在已完成司法程序的664人中,有560人被判處不同程度的刑罰。香港文匯報記者循黑衣魔所犯的暴動、傷人、縱火、襲警、刑事毀壞、藏有攻擊性武器、堵路七大罪行,梳理出18宗較具代表性的判刑案例,其中被判罪成、受刑最重的暴徒要坐牢4年,主要涉及暴動罪和縱火罪,撕破攬炒派為了煽暴而散播「踢保可以脫罪」、「留案底會令人生變得更精彩」的無恥謊言,同時警醒年輕人勿受煽動、誤導而以身試法。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1襲警

「岳青」棍毆警員搶犯

判囚10個月

被告:19 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陳以晉

案情:2019年9月15日,身穿「岳」字灰衣的陳以晉,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持棍襲警並協助3名暴徒逃走,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抗拒警員共3罪。

判刑:裁判官香淑嫻對被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三條控罪,分別以即時入獄12個月、8個月及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第一、二項控罪認罪,扣減刑期後分別判處入獄8個月及6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第三項控罪判處九個月監禁,其中兩個月需要分期執行。合共判處10個月即時監禁。

男子向警吐口水判監10個月

被告:43歲無業男吳定邦

案情:參與6.26圍警總示威,並向警員吐口水,其間蹲下來用膠索帶把一個鐵馬綑綁於側門鐵閘,高級警司麥文禹目睹上前用腳踢鐵閘及喝停被告,被告隨即站起及向麥吐口水。被告其後再到警總正門外對玻璃門及玻璃屏噴黃漆。

判刑:被告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刑毀和襲警罪。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行為污穢、骯髒、卑鄙及有可能傳播細菌,行為挑戰執法人員尊嚴,不可姑息,最終判被告監禁10個月,及就刑毀罪賠償現金1,670元。

設計師傘擊警員判囚5個半月

被告:22歲廣告設計師張俊文

案情:2019年11月2日中環被警員追捕時,用雨傘襲擊高級督察頭部,兼管有兩罐噴漆,被控襲警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判刑: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裁判官鄭紀航認為被告有意圖用噴漆進行塗鴉,是自私、不顧公共秩序的。部分字句充滿仇恨、渲染暴力,破壞及分化香港。雖然水樽襲警一罪有案例判監禁4周,但由於示威者襲警的事件數量增多,事件愈趨嚴重,判監4周阻嚇力不足,遂以50天監禁為量刑起點,兩罪共判囚5個半月。

男生踢警感化改判監禁30天

被告:18歲學生龔逸勤

案情:2019年11月在將軍澳參與堵塞交通活動期間,腳踢一名正追捕滋事者的警長的腳脛。

判刑:最初被輕判感化一年,律政司認為徐官判罰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確認原審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沒有充分考慮阻嚇因素,並改判該名青年即時監禁30天。

2縱火

青年掟彈圖燒警署囚3年4個月

被告:21歲地盤工林小雄

案情:2019年10月14日,被告在旺角警署外,與案中另一男被告黃臨福(17歲)和其他身份不詳者,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

判刑:判囚3年4個月。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雖然被告是受人指使,涉案物品亦由他人提供,但並非單獨行事,還戴蚖X面的頭套以逃避追查,屬有計劃地針對警員或警署縱火,行為嚴重挑戰法治,情節嚴重,屬加刑因素。雖然涉案汽油彈並未起火致人命傷亡,惟汽油彈狀態不穩定,在人口稠密下易造成人命傷亡。綜合被告的犯案行為,判刑須具阻嚇性至關重要。

青年藏汽油彈圖縱火判囚4年

被告:23歲舞台設計男子姚少康

案情:2019年10月13日,數百名黑暴分子在將軍澳一帶堵路及縱火。警員目睹黑衣黑褲裝束的被告手持兩枚汽油彈及打火機,走向正清理路障的警員更打算點燃汽油彈。

判刑:承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判囚4年。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表示,被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而想投擲汽油彈的位置與警方十分接近,且屬有預謀犯罪,行為蔑視法紀,更罔顧路障後的警員或其他人的性命安危,刑責甚高。

汽油彈襲警車判囚3年4個月

被告:18歲音樂導師陳俊輝

案情:2020年1月29日,被告連同兩名身份不詳者企圖用火損毀葵涌警署內的警車;同年2月4日,被告在葵涌金發工業大廈二期一單位內管有11枚汽油彈、兩支通渠水和3個玻璃樽,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判刑:判囚3年4個月。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被告是有計劃及預謀地針對警署犯案,直接衝擊法治及公共秩序,判刑須考慮懲罰性和阻嚇性多於被告的個人背景、年齡及更生發展。

3藏有攻擊性武器

文員藏彈弓鐳射筆囚一年

被告:33歲文員鍾日祺

案情:被告去年8.31在港鐵太子站出現,身上備有保護裝備如護目鏡及頭盔,其行裝中被搜出彈弓、螺絲帽及鐳射筆等。

判刑:裁判官鄭念慈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即時入獄一年。被告另被控無牌管有對講機,罰款5,000元。鄭官指,彈弓及螺絲帽若單獨而論不具殺傷力,惟兩者配合使用可造成嚴重傷害,又引專家稱涉案鐳射筆即使在大霧下使用,光線在水氣反射下仍可傷人。被告帶備的保護裝備如護目鏡及頭盔適合作打鬥使用,綜合所有裝備,認為被告必有傷人意圖。

保安員藏刀斧判囚一年

被告:25歲保安員劉嘉駿

案情:在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公園遊行黑暴示威者與警對峙衝突中,警方在鳳琴街金龍樓地下將被告拘捕,在其背包搜出短劍、斧頭、軍刀及開山刀,涉藏有攻擊性武器被起訴。

判刑:裁判官張潔宜判刑時指,涉案的短劍、斧頭等刀鋒銳利,屬於致命武器,可能令人受傷甚至死亡,判處被告入獄一年。

男學生藏有噴霧罐判囚10個月

被告:21歲學生馬子樂

案情:2019年6月11日在上環信德中心地下7-11便利店附近,藏有3支噴霧罐,每支噴霧罐上均被膠紙附貼打火機。被告曾向截查警員聲稱,涉案壓縮氣體是「咱h燒洐飽v。

判刑: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指,武器殺傷力大,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初犯及求情信對被告的評語正面,酌情扣減兩個月,判被告入獄10個月。

4「私了」市民

3惡霸打途人判囚4年及15個月

被告:3名被告依次為57歲男清潔工羅偉華、22歲女售貨員黃綺婷、35歲埃及籍男地盤工Soliman Ahmed Fawzi Elsayed

案情:首被告於去年10月5日及6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一帶,與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29歲的內地男遊客X及45歲本地男子Y,被控兩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次被告及第三被告於去年10月5日在同一地點傷害男子X,被控罪名較輕的傷人罪。

判刑:首被告判囚4年、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判囚1年3個月。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任何人即使有任何想法或信仰,利用私刑履行公義必然不會被接納,否則行為將與黑社會、惡霸無異。法庭有責任維護法律同公義,絕不容許私刑。

5刑事毀壞

青年毀港鐵設施 判囚一年賠款1.5萬

被告:21歲無業男冼名才

案情:控罪指他2019年9月3日在港鐵太子站損壞6部機器,包括一部八達通查閱機、兩部八達通增值機和3部售票機,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彈叉、一罐噴漆、一支金屬棍和50粒鋼珠。

判刑: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被告是響應號召攜帶涉案工具包括金屬棍、彈叉和多達50粒鋼珠到港鐵站內破壞,相信是有組織預謀破壞公用設施,噴污售票機的刑事損壞罪判監7個月、管有噴漆及金屬棍的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判囚8個月。至於管有彈叉及鋼珠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判囚12個月,全部同期執行,共判囚一年,並須向港鐵賠償約1.5萬元損失。

地盤工掟警車判監7個月

被告:38歲地盤工人黃兆昌

案情: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黑暴分子在旺角借悼念8.31「死者」逞暴。被告在旺角砵蘭街與運動場道交界將一個雪糕筒掟向一輛沒有標記行駛中的警方私家車,擊中車輛車頭。

判刑:刑事毀壞罪成,監禁7個月。裁判官劉綺雲批評被告蓄意用雪糕筒擲向行駛中的警車,理應知道並可預期車上的警員要做出即時反應躲避,後方車輛也必須避免與警車碰撞,危害行車及乘客安全,加上事發時現場示威者眾多,有人堵路,被告的行為可激起示威者情緒及效法,導致暴力場面出現。

6暴動

3黑暴新城市廣場逞暴,

其中兩被告各囚4年

被告:24歲男侍應梁柏添、51歲男保安龔志遠、17歲中五男生李文謙

案情:2019年7月14日,3名被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398號舖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害警員張歷恆和郭兆琚F首次被告另被控同日在該商場383號舖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

判刑:首兩名被告各判囚4年、第三被告判囚3年4個月。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被告針對事主的警員身份施襲,對事主造成的身體傷害難以評估,加重了案件的嚴重性,法庭還要考慮當時商場內有其他市民受到滋擾。胡官強調,法庭絕不容忍使用暴力,判刑目的除要令犯案者不再重犯外,亦要令其他人不要「有樣學樣」。當暴力事件越演越烈,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青年衝立會警防線判囚4年

被告:22歲救生員冼嘉豪

案情:2019年6月12日,被告在立法會大樓公眾入口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間多次與暴徒向警員防線投擲雜物,8名警員在衝突中受傷。

判刑:判囚4年。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當日示威者以磚頭等硬物投向警員,又以鐵馬衝擊警方防線,若非警員施放催淚煙驅散人群,暴力定必更嚴重及維持更長時間,這是任何文明和多元社會不能容忍的。胡官強調,集會自由並非絕對,示威者一旦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就會超越界線因而需受法律制裁,若公共秩序未能維持,社會恐陷入無政府狀態,故暴動罪的量刑須具阻嚇性。

地盤工圍警總襲警員判囚4年

被告:26歲地盤工人岑曉麟

案情:2019年6月26日,被告在灣仔警察總部參與襲擊警員張金福,對張金福造成身體傷害。

判刑: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監禁4年。法官郭啟安在判刑時指,暴力便是暴力,不會因個人「崇高理想」而改變;並告誡年輕人不要因政治主張及對社會不滿,而用暴力手段達至抗爭後果。

7堵路

廚師掟鐵罐出馬路囚55天

被告:30歲廚師鄭鉦達

案情:2019年11月11日,被告在西灣河筲箕灣道與海寧街交界,趁警員清理路障時將一個一呎乘兩呎的銀色鐵罐掟出電車路。

判刑:判囚55天。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名成立。裁判官鄭紀航狠批被告在眾目睽睽下公然挑戰法紀,阻塞交通,造成不便或危害,對想過正常生活的市民造成極大打擊,對其惡行須判阻嚇式刑罰。

家庭主婦搬雜物堵路判監4天

被告:59歲家庭主婦張惠珍

案情:2020年5月24日,被告在銅鑼灣軒尼詩道481號外東行行車線上,與其他不知名者陳列或留下木板、交通圓筒、數袋垃圾及其他物品,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

判刑:判監4天,緩刑12個月。裁判官蘇惠德表示,被告有權表達意見,但必須合法,堵路會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同市民,車輛駛過會有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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