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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動靜】論公務員「政治中立」與「政治忠誠」

2020-12-02

何杏研 公共政策分析員

特首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早前都就施政報告中有關安排作出說明,稱現職公務員將進行全體一次過宣誓或聲明,不會分階段落實。局長更向傳媒表明,若有公務員拒絕簽署聲明,將影響其升遷機會。

近日,公務員有關宣誓安排鬧得熱烘烘,有說法指要公務員宣誓有違「政治中立」原則,社會在「政治中立」的了解仍然未有共識,亦有傳宣誓安排將應用於資助學校的教師。範圍有多廣,會否包括公務員隊伍以外的整個使用公帑資源、廣義的公營系統,尚屬未知之數。然而,公務員宣誓勢在必行,當中理據何在?又何謂「政治中立」?

早於港英年代,其實已開始沿用「政治中立」原則,當時目的是要限制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以防範公務員與中國內地及台灣的政治單位接觸,由於殖民地時期的公務員要對港督完全負責,此規範旨在全面強化官僚對港督,及其背後的英國的忠誠度,當殖民統治的威脅愈減低,香港就愈易於管治。

換言之,「政治中立」的目的從來不是保障公務員的個人政治權利,而是維護宗主國的主權安全。了解歷史背景,時至今日,在「高官問責制」下的「政治中立」,更加需要被正確地理解和實踐。

根據《公務員守則》第3.7段清楚指出「政治中立」的定義:「不論本身的政治信念為何,公務員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並須竭盡所能地履行職務。在履行公職時(包括提供意見、作出決定或採取行動),他們不得受本身的黨派政治聯繫或黨派政治信念所支配或影響。公務員不得以公職身份參與黨派的政治活動,亦不得把公共資源運用於黨派的政治目的上,例如進行助選活動或為政黨籌款。」

細讀此段,便明白公務員對政府的「忠誠」是「政治中立」的前提,而維持「政治中立」所針對的,其實是公務員自身的政治信念和政黨聯繫。說得再淺白一點,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政治中立」是建基於效忠在任特首及政府。若有人以公職人員身份公然反對政府,不論是否真心支持反對派,都屬於違反「政治中立」,也違反「公務員守則」。

另一問題局方仍然需要研究的,是部分公務員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社會上有意見指,部分公職人員或持外國國籍,外國或限制不可宣誓效忠另一政府,到底有多重國籍的公務員是否屬違反誓言?若香港政府把宣誓範圍擴大至廣義的公營系統,甚至牽涉資助學校的教師,影響還是不小的。建議政府「正本清源」的同時,也要考慮政策可行性,才能對症下藥,帶領香港重回正軌,進一步全面落實「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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