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煒光
昨日,有兩宗新聞都與懲教署有關。
一是黃之鋒竟然可以在扣押候判期間,接受德國媒體書面訪問,並乘機攻擊內地。按懲教署一貫做法,已判囚和還押的犯人都不可接受採訪的。
被扣押的犯人,凡有進出懲教署的書信都會被審查,今次德國媒體能成功「突圍」,究竟是因為人為疏忽,抑或其他原因?是否有「黃絲」懲教署職員知法犯法?
香港是法治之區,有高官、富豪被法庭裁定罪成入獄,從來沒有機會接受書面採訪(若有的話,肯定有媒體爭相去做)。為何黃之鋒咁好彩,有「特別照顧」?
也可能是攬炒派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利用議員身份「公務探訪」,然後乘機協助黃之鋒完成書面採訪。
究竟是什麼原因,筆者很想知道,希望當局徹查,向公眾交代真相,還懲教署一個清白。
另一宗新聞是,「長毛」梁國雄對在囚男士要剪髮的規定,上訴至終審法院,昨日獲裁定終極得直。終審法院的大法官們把懲教署行之有效多年的規定,一紙裁決便給廢了。今天在囚人男士可以留長髮,那麼日後是否可以要求穿裙?
不要以為筆者開玩笑,對一些性小眾和易服癖人士,他們可能視之為極重要的人權呢!倘若他們像「長毛」一樣,能獲法律援助申請司法覆核,把官司打至終審法院,那些視香港為「人權烏托邦」的終院大老爺們,是否也照判申請人得直呢?
對於終審法院今次判決,社會各界要求司法改革的決心更堅定。中央、香港各界多次呼籲香港司法要改革,但香港的法官依然故我。11月17日國務院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呼籲香港司法要改革的話音剛落,翌日,高等法院周家明法官便來個「人權法高於一切」的判決,把防暴警員執勤時不顯示編號視為「抵觸人權法」;如今終審法院又完美示範如何把香港視為「人權烏托邦」。
張曉明曾點讚前終審法院大法官烈顯倫今年9月3日的文章,烈官文章的中英文標題,其實有點不同。中文:「是時候緊急改革了」;英文:For Hong Kong's sake, the judiciary must regain Beijing's trust。若筆者來譯,會譯為:「為香港好,司法必須重獲北京的信任」。中英文標題的歧義,哪個更顯司法改革的緊迫性?哪個更顯烈官的心意?
《南華早報》刊登烈官文章時,有一小段的引言:「How did it come about that Beijing has developed such mistrust of the Hong Kong judiciary? The courts have put a slant on the Basic Law, by applying obscure norms and values from overseas which are totally unsuited to Hong Kong's circumstances.」
筆者試譯為:「北京如何對香港司法機構產生了這種不信任感,這是怎麼產生的呢?法院通過採用完全不適合香港情況的、來自海外的晦澀規範和價值觀,曲解基本法。」
烈官文章獲張曉明公開點讚,其弦外之音,筆者愚魯,沒有香港法官們聰明,相信法官們一定聽得懂,除非他們不願花時間去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