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別判囚13.5個月7個月10個月 官斥三犯合謀挑戰警方
「港獨」組織「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前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去年6月21日煽動及參與黑暴包圍灣仔警察總部,被控非法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黃之鋒判囚13個半月,周庭判囚10個月,林朗彥判囚7個月,並且不准緩刑。首度踎監的周庭聞判後痛哭流涕,黃之鋒和林朗彥則仍死撐。裁判官王詩麗痛斥三人夥同犯案,有預謀、有分工合作,包圍警總無疑是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比其他非法集結案更為嚴重,且堵塞道路和警總出入口,剝奪市民得到及時救助的機會,對市民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威脅,而黃之鋒更是組織者,行為十分自私,法庭須判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三被告黃之鋒(24歲)、林朗彥(26歲)及周庭(23歲),共同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三人於去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慤道非法煽惑在場者參與或繼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人早前均認罪。而黃之鋒另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對此也認罪。
黃之鋒具領導角色
至於黃之鋒和周庭另被控的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指兩人同日在灣仔警總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周庭認罪;而黃之鋒不認罪,獲控方同意不提證供起訴。
裁判官王詩麗昨日在判刑時指出,黃之鋒是集結的「組織人」,透過其個人「號召力」牽動示威者的情緒,明知自己的行為深得示威者附和,他仍扮演積極「領導者」的角色。
王官引述黃之鋒案發前一日的Telegram訊息,直指其煽惑行為有一定部署,絕非一時興起,而是經過深思熟慮,因此黃之鋒的刑責並不止於當時提起揚聲器呼喊的數秒。
林朗彥有加刑因素
對於第二被告林朗彥,判詞指他和黃之鋒站在中信大廈行人天橋下行車路石壆上的顯眼位置,藉此吸引在場示威者的注視,之後二人分別以擴音器呼籲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海富中心附近的示威者一起前往夏慤道並包圍警察總部。林朗彥以往有4項刑事定罪記錄,全是《公安條例》下參與非法集會的罪行,王官認為法庭過去判處林朗彥的刑罰都未能阻止他干犯類同的罪行,所以此乃加刑因素。
周庭參與程度高
至於第三被告周庭,判詞指她與黃之鋒站在一起,參與程度高。王官強調,警察是維持社會治安的支柱,示威者呼喊貶損警方的口號,目的無疑是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本案的集結比其他集結的情節更為嚴重。法庭必須考慮被告的行為所造成的潛在因素及暴力風險,包括本案有預謀性作出合適的判刑。
判詞指出,三名被告儘管角色不同,但均是積極參與者,而且集結有一定規模,他們指示示威者堵塞車輛入口,警車也一度無法進入警總,導致警方需額外調配人手加強防衛工作,及設置封鎖線等,煽惑行為無疑浪費警方的人力物力,較煽惑群眾於公園或主要幹道集結,情節更為嚴重,因此判刑更要考慮浪費資源。
判詞又出,當日高峰時期有超過9,000人在場,這必然造成交通嚴重阻塞,警方未能回應61宗市民的999求助個案。不單對市民帶來不便,若有市民需要緊急救援服務,他們會被剝奪得到及時救助的機會,以致對市民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威脅,王官斥責黃之鋒的行為十分自私。此外示威者之中有人掟雞蛋、塗鴉、調轉放置鐵馬等,法庭不能忽視這些潛在的人身安全風險。
採具阻嚇性刑罰
王官直言,儘管本案三人沒有使用暴力,但終審法院對黃之鋒衝擊政總東翼空地案的判詞仍有可借鏡之處,兩案均擁有相類同的「社運」背景,同樣牽涉社會議題、遊行、示威、聚集,是群眾事件,認為判刑必須考慮以下因素,包括保護公眾、加諸懲罰、更生改過等,強調即使集結本身是和平的集會,威脅使用暴力也是犯案行為。
王官最後指出,法庭須在維持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作出判刑,決定採納具阻嚇性的刑罰以儆效尤,保障市民的安全和財產。三名被告面對的首項控罪,即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判處黃之鋒及林朗彥入獄7個月,周庭入獄5個月。至於黃之鋒承認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囚11個半月。控罪一的兩個月監禁與控罪二的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個半月監禁。而周庭承認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庭判處她入獄8月。控罪一的兩個月監禁與控罪二的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10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