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之鋒是有關集結的「組織人」,並試圖透過自己的影響力,不斷高呼口號,牽動示威者的情緒,統籌示威者的訴求。
■ 黃之鋒明知自己正在組織有關集結,仍堅持繼續進行為時15小時的集結。
■ 黃之鋒以「領導者」的身份組織一場規模大、人數多、時數長及影響大的集結。
■ 黃之鋒組織的集結出現以下情況: 破壞公共秩序、堵塞交通、損壞公物、挑戰權威、人身受到傷害的潛在風險。
■ 黃之鋒所組織的集結是以包圍警察總部為目的,其間不斷呼喊貶損警務人員的口號,其連串行為的目的就是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故此,有關集結較諸其他未經批准集結的情節更為嚴重。
■ 該次非法集結高峰期有逾9,000人在場,造成交通嚴重阻塞,警方未能回應61宗市民的999求助個案,若有市民需要緊急救援服務,便會被剝奪得到及時救助的機會,可能對市民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威脅,黃之鋒的行為十分自私。
■ 三名被告在騷亂事件和大規模的公眾抗議活動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犯案,令案情更為嚴重。
■ 三名被告是夥同犯案,較單獨犯案情節更為嚴重,他們的罪責相若。
■ 本案涉及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對公眾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和市民的生命財產,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
整理: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