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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健藉保釋潛逃時序

2020-12-23

2019年

10月1日 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另外被控兩項襲警罪。被警槍擊傷並留醫。

10月4日 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因留醫缺席應訊,其律師替他申請保釋,裁判官批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候訊,其間不得離港。

11月14日 出院並首次上庭應訊;控方指被告早前未出院就獲保釋,要求往警署打指模及呈交住址。而法庭因應被告未完全康復,未有對他施加到警署報到的保釋條件。

2020年

4月6日 在區域法院第二次提訊。法官郭偉健見曾志健「行得走得」,遂對他施加額外保釋條件,由原本不用到警署報到,改為每星期須到警署報到一次。

8月中 曾志健入稟控告警方人身傷害及索償,並申請法援;法援署指曾志健「未能證明有合理理由提出訴訟」,明言「考慮了所有的證據,認為警方於相關時間向你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故拒絕申請。

10月8日 在區院再提訊時,透過律師代表指「應該會認罪」。

10月24日 最後一次到警署報到。

10月27日 與「獨人」鍾翰林等5人到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鍾在領館外被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曾等4人進入美領館,但被拒絕提供協助,及後一直潛藏。

12月20日 警方到曾志健報稱的住所查找,發現住客已換了他人,懷疑其已潛逃。

12月22日 在區域法院再提訊時缺席;法庭應控方要求發出拘捕令。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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