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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案重審罪成 李在鎔囚兩年半

2021-01-19
● 相信載有李在鎔(右圖)的巴士駛往羈留中心。 彭博社/美聯社● 相信載有李在鎔(右圖)的巴士駛往羈留中心。 彭博社/美聯社

韓國首爾高等法院昨日就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行賄案進行重審宣判,判處李在鎔入獄兩年半,李在鎔當庭被捕及收監。

李在鎔被控於2015年行賄時任總統朴槿惠及其「閨蜜」崔順實,換取政府支持三星兩家子公司合併,以加強李在鎔對三星集團的控制權。控方要求判處李在鎔入獄9年,高等法院昨日在重審中裁定李在鎔罪名成立,判囚兩年半。李在鎔的代表律師形容其當事人是總統濫用權力的受害者,指事件屬「正常商業活動」,但暫未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52歲的李在鎔於2017年被裁定向朴槿惠和崔順實行賄86億韓圜(約6,039萬港元)罪成,判監5年,他向首爾高等法院上訴,高等法院翌年宣判,指涉案賄款實際應為36億韓圜(約2,527萬港元),將李在鎔刑期減至兩年半及緩刑,李在鎔即時獲釋。到前年8月,最高法院認為三星為崔順實女兒購買用作馬術訓練的3匹馬,以及資助崔順實親屬名下一個冬季體育基金的款項均為賄款,因此涉案賄款為原有的86億韓圜,下令案件發還高等法院重審。

根據韓國法律,3年或以下有期徒刑才可獲判緩刑,但李在鎔此前曾服刑的1年,預計可被扣減。有法律專家指出,由於最高法院已曾審理本案,即使李在鎔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受理的機會不大。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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