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攬炒派47名「初選」組織、參與者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各被告保釋申請,蘇惠德拒絕放寬有關傳媒報道保釋程序事宜的限制。
控方代表楊美琪曾於庭上表示,留意到有些關於該案的報道內容,超出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9P條)關於報道保釋聆訊內容的限制,有關情況有機會對與訟雙方(包括所有被告)造成不公,及對現在或未來的法律程序之穩健性構成不良影響,要求法庭提醒大眾要遵從有關規範,以免造成任何不必要影響。
有辯方律師則要求蘇官行使酌情權,批准傳媒報道第9P條規範外的事。
蘇官表示,法庭現在不是要處理是否有違反第9P條的情況,他也再次提醒公眾要遵守有關規定。
第9P條清楚列明,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有關保釋法律程序的報道,除第9P條第(2)款所准許發布或廣播的事宜外,均屬違法;而傳媒報道保釋程序時,只可報道被告人的姓名、控罪、處理案件的法院、法官和大律師姓名、及保釋程序的結果。
為何第9P條會對保釋申請的報道有嚴格要求?
此條的立法原意,是為了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刑事訴訟的保釋問題》報告書的建議而制定。任何超出第9P條第(2)款範圍的事宜(尤其被告過往的刑事紀錄),若被發布或廣播,並因此被可能成為陪審員的公眾人士得知;而若被告最終在有陪審員的情況下被審訊,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利。第9P條的目的正是要避免這種對被告不利的情況出現。
2015年10月,司法機構就一份本地報章可能觸犯第9P條的事宜轉介予律政司考慮。警方完成調查後,確認有兩份本地報章分別發布一篇涉及一宗性罪行的報道,披露被告在申請保釋期間,裁判官所知悉的他過往的刑事紀錄,該兩份報章其後被檢控。
當律政司發出傳票後,部分相關人士的法律代表向律政司作出申述,稱由於過往甚少涉嫌違反第9P條的檢控,一些傳媒存有新聞機構刊載第9P條第(2)款以外的事宜最少會被容忍的觀感。律政司認為這種觀感毫無根據,亦從來沒有作出會造成或導致這種觀感的任何申述。
最後,控方考慮過案件及所有相關因素後,決定撤回傳票;據悉,案中的考慮因素包括:
(一)本地媒體存有上述觀感的可能性;
(二)對是次個案的被告是否公平的問題;
(三)考慮事件中並無故意違反法例的意圖;
(四)重犯的機會輕微;及
(五)由於案中涉及性罪行的被告隨後已認罪,故有關報道並沒有對其造成實際不利。
當時,律政司公開表示,完全尊重言論和新聞自由,但有責任確保妥善執行刑事司法制度(包括確保所有刑事審訊公平進行)。因此,律政司強調訂定第9P條的重要目的;也明確表示日後律政司會根據《檢控守則》,在足夠證據和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考慮檢控日後違反第9P條的個案。
既然律政司在2016年已對違反第9P條的處理方式明確表示立場。今時今日,當各大傳媒在報道47名「初選」組織者、參與者申請保釋時, 便應該嚴格遵守法例規定,不應再貿然踩界。
較早前,原訟庭處理唐英傑的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保釋案件時,司法機構新聞主任在2020年8月25日散庭後,向在場傳媒派發申請表時指出,若傳媒有意報道法例容許以外的事項,需要列明相關內容和原因,並遞交申請,最終法庭批准記者報道刪減後的書面裁決,傳媒獲發給的刪減版判詞,刪去了12段詳細交代拒絕保釋理據的段落,只剩下指出申請人有潛逃及重犯風險的結論。
法庭在唐英傑案件中對第9P條的謹慎處理方法,顯示法庭始終以維護被告在將來審訊的權益為先。
任何違反第9P條的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