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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喜茶暴青改判更生 官斥「裝修」破壞社會

2021-04-22
●當日閉路電視拍下黑衣暴徒破壞「喜茶」一刻,兩名便衣警員(右一及右二)現身制止。 片段截圖●當日閉路電視拍下黑衣暴徒破壞「喜茶」一刻,兩名便衣警員(右一及右二)現身制止。 片段截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攬炒黑暴去年5月13日在全港多區商場集結擾民。現年17歲的青年周建諾與同黨,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破壞「喜茶」店舖的收銀機和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被告早前承認刑事毀壞罪,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判刑太輕提上訴。上訴庭早前改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昨日頒下判詞解釋理據指出,此類坊間俗稱「裝修」(搞破壞)的行為,其實就是對不同背景或立場的人肆意攻擊,帶有仇視及霸凌等效果,與「私了」(行私刑)無異,其惡劣行為及對社會造成的破壞,法庭須從嚴處理。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在判詞中指出,本案屬有預謀和計劃周詳,除破壞茶飲店亦包括阻礙保安員,而犯案者遮蓋容貌,事後令警方難以追查,原審裁判官對這點沒有明確指出及處理,而讓「青少年罪犯」改過自新的重要,非一般做法,而且判刑當日被告差一日便滿17歲,法庭將他視為16歲以下的少年犯處理並不合適。

判詞還指,原審裁判官沒有明確辨認本案的修例風波背景,案發地點為事發熱點,警員在展開拘捕行動後被圍堵及受到襲擊,法庭都不能漠視相關背景,以及加重本案嚴重性。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明顯判刑不足,被告應被處以拘禁式的刑罰,但考慮到他的年紀及態度、身體情況和造成的破壞有限等,故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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