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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許智葖V辱公眾良知

2021-05-11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逃犯許智葧艘N西灣河開槍警員和深水齞笨_少女腳之的士司機提出私人檢控,但律政司介入並撤銷檢控。許智腄u荅鞳v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律政司的決定。律政司指許誤導法庭及棄保潛逃,亦非申請是次司法覆核的適當人選,故認為法庭不應讓許濫用法庭程序及浪費公帑。高院法官在5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許智萿漸蚑苤C但是許智葖o狂妄自大,藐視法庭,妄指判決「凸顯制度的荒謬、法官的墮落」云云,踐踏香港的法治精神。

提出司法覆核的三個主要理由是:(a) 不合法;(b) 不合理;及 (c) 程序不當。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所涉及的事宜中沒有足夠權益,法院不會批予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提起訴訟的資格屬於管轄權的問題,需要考慮整個個案的法律和事實背景。除了案情外,法院亦可能考慮以下因素:維護法治的重要性、所提出的爭議的重要性、事件中有否具有更大權益的其他質疑者,以及被質疑違反了的法律責任的性質。

法官李運騰拒絕許智萿漸q法覆核許可申請,許智艄蝧曈^費。法官痛斥許的「潛逃行為」,顯示他並不尊重司法尊嚴,指他選擇逃離本港司法管轄範圍,但又於本港提司法覆核,如法庭批准其申請,屬有違公眾良知及損害司法聲譽。

判詞指出,有資料顯示許智艀b申請離港許可時,向法庭遞交誤導資訊,故有合理關連地相信許有計劃地離港後不回港,又在申請本案前已有打算逃離本港司法管轄區。而且許棄保潛逃及誤導法庭豁免許「不得離港」的保釋條件一事,已足以構成「刑事藐視法庭」。

法官考慮到許自認在兩案沒有任何私人利益,而且律政司撤銷檢控亦因兩案沒有足夠證據,而拒絕批出本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亦不會阻礙有關兩案的民事索償,故拒絕許的申請許可,這是合憲合法、合情合理。

無可置疑,許智葶O有外國勢力撐腰,他是有組織、有計劃地潛逃離開香港,逃避法律應有的制裁。在敗訴後,他詆猁k庭,踐踏香港的法治精神。他走得一時,並不表示可以避得一世,「公義」是不會缺席,許智萷藀限n找數的,必定受到法律懲罰。

許智蒆g得無厭,終於露出「狐狸尾巴」了,又指將與律師團隊商量上訴與否,亦要計算眾籌餘款是否足夠,及款項是否用得其所等。事實上,許智艀b「荅鞳v時已經捲走眾籌所得的款項,根本是中飽私囊,並沒有向公眾如實交代,現在又想借眾籌「掠水自肥」,及養肥其律師團隊自己友。奉勸廣大市民跟背信棄義的逃犯許智腄u割席」,不要直接或間接資助被香港國安法通緝的逃犯,否則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的第21、23、30條,惹上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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