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的條例
主要內容
《釋義及通則條例》
解釋「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提述的涵義(即加入正面清單及負面清單)
《宣誓及聲明條例》
引入區議員在就職時須宣誓的規定;加入具體宣誓要求和程序的規定;指明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為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及區議員宣誓的監誓人
《立法會條例》
《區議會條例》
賦權律政司司長可在任何時候以某位立法會/區議會議員違誓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為由,提出法律程序,程序一旦開展,涉事議員被停職,直至訴訟有最終裁決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訂明可就原訟法庭對有關法律程序的決定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以加快司法程序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立法會條例》
《區議會條例》
限制因拒絕或忽略宣誓而喪失相關公職資格者,或因違誓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者,不得在5年內參與相關選舉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