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敏康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執行會長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為了準確落實基本法第104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解釋,以及其他有關公職人員的宣誓規定,特區政府提出修例以履行憲制責任,立法會於5月12日三讀通過《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其中規定區議員需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條例將於5月21日刊憲並生效。民政事務局局長將獲授權出任監誓人,當局正研究宣誓安排的細節,將盡快公布。政府表明,會盡快安排全港十八區479名區議員同日分區宣誓。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尷磳隉A4名曾經被選舉主任依法認定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要求的現任區議員,在草案生效後,將即時喪失區議員資格。而在宣誓之前,已有至少29名區議員辭職,原因包括不願意宣誓、還柙、判囚超過3個月和健康等;另有4人表明條例通過後亦不會宣誓,料將失去議席。
規定了公職人員法定要求
政界預料,條例生效前將會有更多區議員辭職。這些區議員宣布辭職是好事。一方面,他們的辭職說明了他們對宣誓內容的抗拒,是不適合擔任公職的;另一方面,他們辭職也必然令區議會的議事環境得到實質性的改善。所以說,他們的辭職對香港及社區不是損失而是得益,也真正說明了條例為香港政制的良性發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條例的最大亮點就是為公職人員規定了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
正面清單規定公職人員必須做到「五個擁護和一個忠於」: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3)擁護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行使主權;及中央根據基本法對香港特區行使管治權力;(4)擁護「一國兩制」原則的落實,維護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5)擁護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保持香港特區繁榮穩定的目的;(6)忠於香港特區,維護香港特區的利益。
負面清單則列出九種禁止行為:
(1)作出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2)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3)拒絕承認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4)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5)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6)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7)作出損害或傾向損害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的行為:(8)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或區旗或區徽;(9)侮辱或貶損國歌或國家主權的任何其他象徵和標誌。
這兩個清單將公職人員必須符合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清晰呈現出來,避免了未來可能的爭拗。因此,當局理應據此把好宣誓關,一旦發現某人拒絕或忽略宣誓,就應當裁定其不符合資格。
切實做好DQ工作
當然,把好宣誓關十分重要,而把好DQ關同樣重要。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宣誓與拒絕宣誓不同。拒絕宣誓意味荓q一開始就不能入閘,而宣誓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有可能入閘。例如,民主黨經過黨內商討後,決定建議黨員宣誓,但每個議員仍可按個人的需要作出最後決定,即是沒有強制式要求民主黨議員宣誓。這就意味蚞那犍薔D黨黨內部分議員拒絕宣誓而辭職和退黨,但仍然會有大多數黨員希望通過宣誓入閘,其中不排除有人宣誓入閘後陽奉陰違。還有些區議員明言會宣誓,目的是為了爭取平台進行所謂的「抗爭」。在這種情況下,當局有必要審查這些所謂「願意宣誓」的人士,切實掌握其宣誓前的行為,全面判斷其是否屬於真誠宣誓,切不可讓那些「口是心非」者混入體制內。
當然,即使宣誓關不能全面防止「漏網之魚」,下一步就要把好DQ關,一旦發現有人違反誓言,就應該及時展開DQ程序。
對於DQ情況,條例也列明律政司司長可以以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提出法律程序,有關議員會即時自動暫停職務,直至法庭對有關訴訟有最終決定,律政司亦可於任何時間提出法律程序,如果法庭裁定某議員、某日開始失去議員資格,則由該日起不再享有任何相應待遇。
為了保障相關法律權益,條例特別設立「越級上訴機制」,即相關人士如果不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初審判決的一方,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無須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中級上訴,以期更快確定議席。條例尤其規定,被DQ者五年內不得參選。筆者衷心希望律政司能夠積極作為,把好DQ關。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杜絕那些企圖通過宣誓矇混過關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