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24] 立法無意引入內地概念
【本報訊】(記者 陸智豪)在昨日由基本法研究中心舉辦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研討會」上,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重申,政府就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規定相一致;又強調在《基本法》訂明香港沿用普通法制度的基礎下,政府無意引入內地法律及其有關國家安全的概念(詳例見表)。
以現行法例為基礎
區義國舉例說,與即將訂立的「叛國」罪相適應的內地法律是《刑法》第一百零二條。其所列罪行包括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而政府將不會引用上述觀念,代之而起的是以現行法例的叛逆罪為基礎,然後將它局限於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威脅。
在比較諮詢文件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條文時,區義國指出以「顛覆罪」為例,雖然其被批評為在普通法下「是一個陌生的概念」,但其實有關概念可見於《澳洲國家安全情報組織法》(雖然其後用詞有變)、《加拿大公開資料法令》以及英國的《國家安全法》等。
出席同一場合的政制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麥清雄,在談及二十三條立法的憲法需要性及實施時間時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二、八、十一條的規定,香港須在遵守《基本法》的原則下享有高度的自治,故第廿三條規定特區政府就叛國等罪行自行立法,正正解釋了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立法的憲法需要性。
現處理廿三條適當
至於為何回歸五年後才實行立法,麥清雄解釋,這主要因為廿三條立法是個相當複雜的問題,當局須先進行廣泛深入的研究,而且回歸後政府還需處理其他問題,現時是處理廿三條立法的適當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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