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25] 李柱銘「引狼入室」
【本報訊】(記者 王燕平)《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寫明「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等罪行」。由此可見,二十三條立法是特區自治範圍的事,這點再也清楚不過,但一向「媚洋」的民主黨前主席李柱銘還是按捺不住,要到英美等國邀請他人干預香港事務。他們這種「唱衰香港」的劣行,引起了不少香港市民的反感,認為他們的言行無異於引洋人來插手中國主權下的香港特區內部事務,更有人希望李先生先搞清楚他所愛的是哪一國。
特區政府於九月二十四日發表《實施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後,民主黨主席李柱銘首先在港大肆宣揚香港目前根本無須就廿三條立法的言論。然後於十月底就急不及待與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跑到美國,把二十三條立法說成是「限制人權」、「剝奪自由」、「以言入罪」的惡法;後來,他又和民主黨涂謹申和人權監察前主席夏博義到歐洲多國,向當地的政府官員、國會議員和政界人士宣揚反二十三條立法的訊息,赤裸裸地邀請外國干預香港事務。
對於李柱銘等人的這種言行,不少港人都認為,不但有損國家尊嚴,更完全是損害全體港人利益的「賣港」行徑。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議員有意見可以在立法會上向政府表達,為甚麼要邀請外國人干預香港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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