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29] 23條立法建議九修訂 放大圖片
葉劉淑儀昨日公佈諮詢文件意見書匯編見記者時手持新鮮出爐的諮詢文件書。(李志樑攝)
香港特區政府在研究過有關實施《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建議諮詢期內收集的意見書後,對立法建議作出九個方面修訂或進一步解釋,包括廢除現行法例中已有的隱匿叛國罪和管有煽動性刊物等,以消除市民擔心知情不報或不懂處理的疑慮。
【本報訊】(記者 王燕平)特區政府在研究過有關實施《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建議諮詢期內收集的意見書後,對立法建議作出多項修訂或進一步的解釋,包括廢除現行法例中已有的隱匿叛國罪和管有煽動性刊物等和其他七項修訂(詳見附表)。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經行政會議討論後,政府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未來的方向作出了一些澄清。在叛國罪方面,政府將廢除隱匿叛國罪,亦不再增訂新的成文法例,以消除市民擔心知情不報或不懂處理的疑慮。同時,政府在草擬條文時將會清楚訂定發動戰爭的定義,是實際戰爭或武裝衝突;一般的示威、衝突而引發的公眾騷亂不會被涵蓋在內。
而有關叛國罪的適用範圍,葉劉淑儀指出,將會收窄範圍只適用香港特區內的中國公民或在香港特區以外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所以不會適用於外國人。
分裂罪顛覆罪範圍收窄
在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方面,政府將收窄範圍,刪除「威嚇使用武力」的提述,因此純粹發表意見將不會被視為觸犯有關罪行。同時在分裂國家罪一項,政府亦會刪除「抗拒行使主權」的提述,訂明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才列作分裂國家罪。
在煽動叛亂罪方面,政府建議將現行法例中已有的管有煽動性刊物罪刪除。在處理煽動刊物方面,政府則會訂明,控方將須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有關人士的確有明確的意圖,方可將其入罪。
五種情況獲機密才有罪
至於新聞界最擔心的竊取國家機密罪,葉劉淑儀說,政府將清晰界定「未經授權取得」受保護資料的定義,只限於通過黑客、盜竊、爆竊、搶劫及賄賂等指定犯罪手法取得的資料。而何謂「中央與特區關係」資料,亦只限於與香港特區有關,並按《基本法》是屬於中央負責管理事務的資料,而且只有在披露時會危害國家安全的利益,才會構成罪行。
在禁制機制方面,葉劉淑儀表示,將來條文將明確訂明保安局局長只有在中央根據國家安全理由「明令取締」內地組織後,而某在港組織是從屬該內地組織,才會考慮是否需要禁制有關在港組織。而保安局局長作出任何的禁制決定,亦須符合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標準。
不會擴展財務調查權力
葉劉淑儀指出,關於賦予警方在緊急情況下進入、搜查及檢取犯罪證據的權力,政府將修改原本建議由警司授權,改為須總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授權,才可在極少數情況下,無須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機構搜查。但為進一步保障新聞自由,政府承諾在調查第二十三條的罪行需要搜查或檢取新聞材料時,必須取得法院手令。同時,政府亦承諾不會擴展財務調查權力。
此外,在司法保障方面,政府建議被控以二十三條有關罪行的人士,有權選擇以陪審團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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