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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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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29] 發動戰爭定義作出修訂

 【本報訊】(記者 王燕平)政府在總結諮詢意見後,對叛國罪中發動戰爭、分裂國家和顛覆罪的定義都作出了一定的修訂。關於發動戰爭的定義,諮詢文件的原建議則包括,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特區政府將修訂為只限於實際戰爭或武裝衝突,一般的示威、衝突而引發公眾騷亂是不會被涵蓋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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