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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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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29] 知情不報無罪 粉碎「連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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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廿三條立法諮詢過程中,不少團體都支持立法,對於今次政府建議修訂案中推出諸多寬鬆條件,勢必有更多市民加入支持立法的隊列中。

 【本報訊】(記者 邱萍菲)特區政府推出《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後,其中一項惹起較大爭議的便是「隱匿叛國罪」,當時更有人以「連坐法」來形容有關條文。特區政府充分聆聽社會憂慮後,決定廢除普通法中的隱匿叛國罪,並且不再增訂新的成文法例。政府原本建議保留原有法律中的隱匿叛國罪,當中指出:「隱匿叛國屬普通法罪行,如某人知道另一個人犯了叛國罪,卻沒有於合理時間內把所知向適當當局披露,則屬干犯此罪。」而文件建議:「把隱匿叛國訂為法定罪行,如某人未能於合理時間內採取合理步驟通知警方另一人犯了叛國罪,則屬干犯此罪。」

大刀闊斧消除市民憂慮

 由於有關建議未能明確界定何為「知情」,何謂「合理時間」,何謂「合理步驟」,令不少人士都大為擔心,更批評特區政府借此施加壓力,令市民活在「知情不報」的陰影下。有見及此,特區政府乃大刀闊斧為市民釋疑,消除市民憂慮,決定廢除普通法中的隱匿叛國罪。

 資深大律師廖長江指出,隱匿叛國在港英時代便已實行,政府最初建議是將罪行變成成文法,但現在卻連普通法中的有關條例也一併廢除,以後便不能以此為理由提出刑事起訴,對於市民來說,當然可以「放心」,毋須再為「知情不報」而感到憂慮。

 另外,文件中有關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罪的定義也存在不少爭議,包括「何謂戰爭」;何謂「威脅使用武力」,何謂「外國」等。政府的建議中指出叛國定義是「與外國人聯手發動戰爭意在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分裂國家和顛覆罪行則有「以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的前提。不過,由於社會上對部分定義存在疑慮,紛紛要求政府解釋清楚細節條文建議內容。

叛國顛覆罪刪除「威脅」

 政府在考慮各方意見後,把叛國罪中的「戰爭」清楚訂定為實際戰爭或武裝衝突,並適用於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在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中,則刪除「威脅使用武力」的提述,並於分裂國家罪中,刪除「抗拒行使主權」的提述。

條文大幅收窄及清晰化

 廖長江認為,政府已經大幅收窄及清晰化廿三條的建議條文,在叛國罪方面,將原有《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任何人縮至一個人,再清楚界定為域內的「中國公民」和域外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又將戰爭的定義實質列出來,將「外國人」收窄至外國的武裝部隊,這些收窄,顯示條文已經非常寬鬆,也有助消除市民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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