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29] 禁制機制著重人權公約
【本報訊】(記者 王燕平、李少文)諮詢期間備受關注的禁制機制,政府建議刪除其中兩項條件,只保留「在中央根據國家安全理由『明令取締』內地組織後,保安局局長才會考慮是否需要根據香港法例禁制上述內地組織在港的從屬組織在港活動。而且,所有禁制的決定,亦須符合國際人權公約標準」。
在叛國罪適用範圍方面,政府將原來的建議:適用於所有自願在香港特區的人及在域外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並將之修訂為只限於在香港地域範圍內的中國公民。域外效力亦只限於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隱匿叛國罪曾惹兩憂慮
隱匿叛國簡而言之即是知情不報,所引起的憂慮有兩方面:第一是法律界提出,政府把舉報叛國的責任加在普通市民身上,可能使小市民隨時誤墮法網,甚至基於專業及倫理責任不得披露秘密的人,也有機會入罪。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曾舉例稱,美國與中國倘因台灣問題而開戰,其在美國的朋友(持美國護照的香港永久居民)任何支持美國的行為都會被視為犯了叛國罪,而身在香港的他則可能因為不舉報朋友的行為,而犯了隱匿叛國罪。
第二是有人權團體提出,市民要互相監視身邊人士,將會令社會產生極大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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