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29] 入屋搜查拍板須總警司級
【本報訊】(記者 黃錦佳) 特區政府亦進一步清晰界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煽動罪中,「未經授權取得」、「中央與特區關係」資料的定義,將原有警司級可以使用緊急搜查及檢取犯罪證據的權力,提升至總警司級。
披露危害國家安全才入罪
新建議中,有關「未經授權取得」的定義,只適用於通過黑客、盜竊、搶劫、入屋犯法、賄賂等指定犯罪手法取得的資料。至於有關「中央與特區關係」資料,限於與香港特區有關,並按《基本法》是屬於中央負責管理事務的資料,而且只有在披露會危害國家安全的利益,才會構成罪行,因此金融資訊流通絕對不會受阻。
雖然現行法例中,警方擁有緊急進入、搜查及檢取犯罪證據的權力,但特區政府承諾調查第二十三條的罪行需要搜查或檢取新聞材料時,必須取得法庭手令;亦不會擴展財務調查權力,又規定只有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才可以在極少數緊急情況下,行使調查權;在絕大部分情況下,必須先向法庭申請。
公眾利益難作抗辯理由
雖然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總監陳婉瑩認為,披露資料中應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但資深大律師廖長江表示,英國的法改會及當地法庭也不將「公眾利益」視作抗辯理由,因為當案件進入法律程序,法官會根據案件的內容及背景、歐洲人權公約及當地的人權條例等,以決定案件是否違法。因此一旦將公眾利益引入法律體系內,將會使法庭運作及法例更不清晰,因為怎麼是公眾利益,行為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都要再另加審議及爭拗。
廖長江又指出,雖然由越高級的警務人員授權警方行使調查權會越好,因為他們的經驗較多,處事也會更加成熟,但政府建議調升至總警司級或以上總比原本建議好。
有關刊物煽動罪
《刑事罪行條例》第十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二千元及監禁一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兩年;該等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建議:如任何人刊印、發布、出售、分發、展示、複製、輸入或輸出可能煽動他人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的刊物,最高可被處以監禁七年及罰款五十萬元。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前瞻建議:有關煽動刊物罪(如刊印、發布、出售有關刊物等),控方將須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有關人士的確具有煽惑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的意圖,方可將其入罪。廢除管有煽動刊物罪,充分保障、出版及學術等自由。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建議新增警權:(一)緊急進入、搜查及檢取的權力;(二)財務調查權力;(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權力。根據政府的建議,緊急進入、搜查及檢取的權力,只可由高級警務人員,如警司,在合理情況下行使。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前瞻建議:政府將規定只有總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才可在極少數緊急情況下授權行使調查權力。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必須向法庭申請手令。
為進一步保障新聞自由,政府承諾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十二部保障新聞材料,在調查第二十三條的罪行需要搜查或檢取新聞材料時,必須取得法院手令。
政府亦承諾不會擴展財務調查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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