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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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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29] 政府就二十三條立法建議所作的進一步解釋

廢除 1.隱匿叛國罪(註) 2.管有煽動刊物罪(註)

清晰界定

 1.叛國罪、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中的「戰爭」訂定為實際戰爭或武裝衝突。

 2.●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中,刪除「威脅使用武力」的提述。

  ●分裂國家罪中,刪除「抗拒行使主權」的提述。

 3.●竊取國家機密罪中,將「未經授權取得」受保護資料只限於通過黑客、盜竊、搶劫、入屋、犯法、賄賂等指定犯罪手法取得的資料。

  ●竊取國家機密罪中,將「中央與特區關係」資料限於與香港有關,並按基本法是屬於中央負責管理事務的資料。

 4.禁制機制只限於在中央根據國家安全理由「明令取締」內地組織後,特區保安局局長才會考慮是否需要禁制從屬該內地組織的在港組織,保安局局長決定亦須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

 5.將可在緊急情況下,無須向法庭申請手令可入屋搜查的權力由警司提升至總警司;在搜查或檢取新聞材料時,則必須取得法院手令。

 6.將叛國罪的適用範圍限於香港特區內的中國公民和香港特區以外地方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7.被指控與二十三條有關的罪行者,都可以選擇由陪審員審訊。

 註:為現行法例已存在的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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