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1-29] 管有煽動刊物 不犯法 放大圖片
葉劉淑儀昨日公佈諮詢文件意見書召開記者會,為廣大市民釋去疑慮。 (李志樑攝)
【本報訊】(記者 黃錦佳)特區政府進一步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其中管有煽動刊物罪將會廢除。煽動刊物罪中,包括刊印、發布、出售有關刊物等,控方須要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有關人士的確具有煽惑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的意圖,方可將其入罪。特區政府認為,有關修訂將可以充分保障言論、出版、學術等自由。
資深大律師廖長江表示,根據新修訂建議,干犯煽動刊物罪的人士必須符合煽動刊物的定義,還要從事出版、發售等特定及有意識的工序;而且控方亦要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干犯者的意圖,因此建議可謂極度寬鬆。
證實顛覆罪意圖方入罪
香港嶺南大學社會及政治學系副教授李彭廣表示,特區政府進行上述的修訂,證明其意識到資訊流通、新聞自由的重要性,因此向不同層面人士說明,香港社會風氣及投資環境不會受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影響。
積極提升立法支持比例
另外,新修訂建議可以紓減部分界別人士的疑慮,包括圖書館及學者等;但不代表特區政府向反對聲音讓步;因為諮詢期間,接納社會意見後,進行任何修訂實屬正常;不能過份簡單化地形容為讓步。他又指,特區政府目前可算是較能掌握民間意見,並積極提升立法支持比例,因為能夠剔除一貫立場中立人士,如學者的激烈聲音,將可掃除立法重大的障礙。
張炳良:仍存灰色地帶
另外,目前不論反對及支持新修訂建議的人士應該表明其意見屬於方向性,而非細節條文,以減少公眾不必要疑慮,政府亦應該進一步解釋及界定煽動刊物定義、案例等。
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教授張炳良表示,有關修訂的確省減了不少公眾疑慮,但仍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帶,特區政府應該進一步闡釋煽動刊物的定義,例如在內地刊物刊登台灣獨立、西藏獨立等事件,可能已被視作觸犯煽動罪,但在香港則為「源遠流長」的討論主題,所以政府應該在香港作為自由開放的社會及保護國家安全中,取得適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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