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舊英式法庭,法官對於強姦案的女受害人,往往予以刻薄評語,左一句「自找的」,右一句「活該的」,完全不顧情面!性工作者,甚至一般不受法律保護,蓋因妓女以出賣肉體為生,法官便認定她們沒有貞操觀念,與陌生人進行性行為,就如飲茶吃菜般,乃家常便飯。
人微言輕,衣著暴露而招禍的,和煙視媚行而當殃的,說話都沒有份量。英國泰晤士報的消息,一九九八年當選世界小姐的以色列參賽者阿巴吉爾(Linor Abargil),將她當年遭人強暴的經歷,拍成紀錄片,以勉勵其他有同樣遭遇的人振作起來。阿巴吉爾的特殊之處,在於她最初報案時,警方根本不相信她被強姦,只道是「證據不足」,便將疑犯釋放,直至她當選世界小姐,說話有了「份量」,才促使重新立案拿兇。
當初警方之所以對她輕視,大抵是因她自願與那男人共乘一車,屬於「自找」一類!強姦是否足以入罪,被告有否違反受害人意志是關鍵,亦即要證明被強姦者,並不同意發生性行為。舊時,受害人過往的聲譽及性經驗(reputation and prior sexual experience),均會被用作證據,佐證其被姦的控訴是否屬實!經驗愈是豐富,法院愈是傾向受難人「自願」為之。亦因此,性工作者要指控別人強姦,幾乎是妄想!直至一九七六年,英國方面立法禁止在審訊中盤問受害人與被告以外的其他人之性經驗,後來香港亦跟進立法(《刑事罪行條例》第154條),情況才有了改善。亦自此,強姦性工作者才變得有可能罪成。
判斷受害人是否自願,多年來亦有變動。舊日往往以有沒有反抗或有否向被告屈服,作為判定因素;但現時的法律觀點,就算受害人沒有反抗,但已明確表示不同意,也足使對方強姦罪成。
然而,即使司法系統作出了改變,但以世界之大,又焉能盡然改變人性中的偏見?阿巴吉爾也不過是為「活該」兩字,得到了平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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