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東周刊》於6年前刊出一篇有關娛樂圈女星被虐及拍攝裸照的報道,其中一名否認發布淫褻物品罪名的前編輯,突在審訊中改認罪,昨於東區法院被判處18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林嘉欣判刑時斥責被告應堅持專業操守作出判斷,最錯就是遵循上司下達指令而犯案。
1996年由記者做起的被告王劍文,其律師求情指他因事件已失去工作,再也不能在傳媒界立足,現已從事其他工作,重犯機會低,加上感化官於報告內也建議他接受社會服務令,希望判刑從寬處理。林官最後雖接受報告建議判刑,仍斥責被告身為資深傳媒人,竟沒有遵守記者的專業操守「企硬」,反聽從上司命令刊出有關報道,林官亦指責報道屬低級趣味、毫無新聞價值,刊出只為促銷圖利,反令受害人受苦。同案《東周刊》前執行總編輯李倩修被裁定罪成後,押後本周四判刑。
《東周刊》曾發表聲明指出,星島新聞集團於2003年4月才收購《東周刊》,涉案之出版物在該集團收購前刊發,其內容與星島新聞集團及現時的《東周刊》完全無關。聲明又指涉案之舊《東周刊》管理層與編採人員,亦與現時的《東周刊》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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