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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 誰欠了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1-1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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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Wong

 Mary Wong是美國富蘭克林.皮爾斯法學院(Franklin Pierce Law Center)教授,專門研究數碼版權法,她亦是美國大律師公會(ABA)版權法部國際版權委員會主席。「在Web 1.0時代,用家只顧自己創作,很少與網友交流溝通,但踏進Web 2.0時代,圖像影音合成技術普及,市民很容易把自己拍攝的影音,混合別人的作品後,經youtube及facebook等平台發布到全世界。網絡文化和用家習慣的蛻變中,產生了一種『合成文化』(remix culture)。」Web 2.0除了流量大,最特別的是主張「用家生成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不同用家在其他人的文字、影音等的基礎上,繼續進行創作及分享,所以原有創作的點子會不斷「重生」,內容變得愈來愈混雜,同時也浮現出許多法律權益問題。

Web 2.0年代的Remix世代

 「在Web 2.0時代,作者(author)的定義不再純粹是原創者,因為每個用家會滲入其個人創意,許多時候根本難以分清那部分是屬於誰的意念,與傳統的『作者就是原創者』概念可說是完全矛盾。」目前,創作已是全民協作(collaborate)過程,需要所有用家極大包容。04年美國一宗侵權案件,法庭便提出「創意用家」(creative users)這嶄新名詞,形容一些活躍、具生產力,愛建基別人作品上創作的用家。

 美國法庭對版權問題比較靈活寬容,把「公平使用」(fair use)概念引入用家權利(user right),近年更有法官判辭中指社會應平衡版權擁有者與用家利益,不應狹義地解釋「作者」一詞。推而論之,在別人創意基礎上創作,成為了一種權利。

 「將別人的東西說是自己的,是一種侵權行為,但市民拍攝家庭短片,許多時都會在沒版權人同意下,把電影片頭、配樂混合到短片中。當不同創作和影音合成後,片子的版權是屬於誰呢?科技愈發達便愈難分辨。」

標準未統一 更需要尊重

 無論如何,個人和社會利益都需要受到保障,大家才會放心創作,各國專家一直努力謀求對策,但仍毫無頭緒。

 市民通過互聯網創作,足跡跨越各國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各國政治、文化及司法制度不同,根本難以訂立統一標準。「公平使用」是美國新興概念,用家創造一些東西後,很大機會被人混合其它創意不斷「重生」,香港人對創意版權保護較大,對此不容易接受。

 06年,英國開始檢討版權法,建議放寬版權限制,容許更大創作和變革空間,澳洲在同年亦修訂版權法,容許更大程度「公平使用」。監控數碼世代侵權行為,需要更客觀、仔細的測試機制和標準,並須按不同社會價值和用家傳統制訂。雖然,各國仍未建立一套通用版權法系統,把「用家生成內容」納入國際版權法規。目前,最重要是政府和社會尊重創作,維持一個公平創意平台,在未建構靈活、跨地域大原則前,「公平使用」不失為暫時性的折衷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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