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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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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2-2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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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香港稅務學會一行到深圳市地稅局,就有關涉稅問題進行交流與探討。 (吳暢 攝)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徵管質量和效率,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稅務總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2009年以後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徵管範圍做出了重要調整。2009年起新增的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為此,本報特邀請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有關業務負責人對相關政策進行解讀。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地稅部門也管「新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自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這就意味著原來自2002年始「新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歸國稅部門徵管的政策從今年開始做出重大調整,從2009年起地稅部門也開始管「新企業」了。

二、「新企業」必須符合形式和實質的雙重要求

 《通知》對「新企業」的規定,即2009年起新增企業,要求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具體從形式和實質兩方面進行規定,只有同時符合兩個方面要求的企業才是「新企業」:

 1.形式上的要求,即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註冊成立的企業。

 2.實質上的要求,即「新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佔新辦企業註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 25%。其中,新辦企業的註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後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三、不符合「新企業」標準的按出資比例定徵管歸屬

 按照上述第二條標準,對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註冊成立的企業,如果達不到「新企業」認定標準的,其徵管歸屬仍然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的規定執行,按照企業註冊資本中權益性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包括貨幣投資和非貨幣投資,下同)確定徵管範圍歸屬。即:辦理了設立登記但不符合新辦企業標準的企業,其投資者中,凡原屬於國家稅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高於地方稅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該企業的所得稅由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反之,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國家稅務局徵管的企業和地方稅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四、特殊事項的規定

 除了上述一般基本規定以外,《通知》還對以下特殊事項做出規定:

 1、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2、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3、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徵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4、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徵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徵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徵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5、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徵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6、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徵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註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五、「老企業」的徵管歸屬不需按照新標準進行調整

 《通知》規定對於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即「老企業」的徵管歸屬不會因為新政策的出台而在國地稅兩局之間發生徵管歸屬的轉移,因此新政策只會影響到2009年以後「新辦」的企業,敬請廣大納稅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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