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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地產在西摩道興建逾50層樓高住宅,將阻擋鄰近樓宇如雍景臺的景觀。 本報記者溫瑞麟攝
【本報訊】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駁回城市規劃委員會的上訴,指城規會不應以「交通」及「景觀」理由,拒絕太古附屬公司在西半山西摩道衛城坊地皮興建54層住宅項目的申請,認為城規會要根據「規劃大綱圖」辦事。法官夏正民解釋,城規會昔日只是以「沒有車路到達」而實施高度限制,並非以交通和景觀為由拒絕。太古發言人歡迎裁決,表示會盡快動工。城規會發言人表示,會研究判辭再作下一步行動。建築測量界人士認為,今次裁決會令城規會日後的權責以至法定地位都受動搖。
捲入今次司法訴訟的西半山西摩道衛城坊4A至6A的地皮,在1986年被城規會定為甲類住宅,沒有任何地積比及高度限制。不過,城規會於1995年以「沒有車路到達」而實施高度限制,決定把地皮修改為丙類,限制該地只可興建地積比率不多於5、高度不能高於12層的住宅。不過,持有上述地皮的太古附屬公司International Trader Limited向城規會申請放寬限制。
建樓計劃已獲屋署批准
太古附屬公司於2003年向城規會申請放寬建築限制,要求與另一幅相連的甲類住宅地皮合併,興建54層高住宅,並已獲屋宇署批准。不過,城規會指放寬地皮會造成半山交通繁忙及影響景觀,故否決申請;太古則上訴至城規會上訴委員會,但終被駁回。至前年,太古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但城規會不服上訴,至昨日被上訴庭駁回,裁定太古勝訴。
改大綱未考慮交通景觀
法官夏正民昨日表示,城規會昔日是以「沒有車路到達」而在上述地皮實施高度限制,從甲類住宅改為丙類住宅;但發展商其後以合併地皮的發展方案,改善車輛進入,「沒有車路到達」問題便得到解決,當初地皮被劃分為丙類住宅的理由不再存在,故應跟甲類地皮一樣不受建築限制,城規會現不應以「交通」及「景觀」為由拒絕,否則便會造成不公平的情況。
夏正民亦稱,城規會於1995年將地皮修訂為丙類,有關圖則已衡量了「健康、安全及廣大市民的利益」,當時沒有以交通和景觀作為修改地皮類別的原因,故日後城規會在行使酌情權時,不能以保障公眾利益為名而考慮上述兩個因素或其他無關的因素。
太古地產發言人表示,高興上訴法庭維持原判,按照已審批的計劃及建築圖則去發展此項目,太古會在這個合併地盤上興建1幢50層高住宅,並會盡快開工。
劉秀成指損城規會威信
城規會發言人表示,會研究判辭再作下一步行動。但城規會前副主席劉秀成認為,今次裁決會影響城規會日後工作、權責以至法定地位也受動搖。亦有城規會委員認為,城規會以整體規劃的角度作出專業的決定,法院則從合約精神出發,或會忽略整體規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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