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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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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廊•禁毒難,但不能手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3-1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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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與吸毒無異,同樣隨時會危害一生。

葛 生

 近年多次發生中學生在學校被發現神志不清,顯露出一派吸毒之後的不良反應,相信是服食了「氯胺酮」之類的精神藥品,少不免令校方無計迴避,唯有報警求助,將學生送院觀察求證。一再爆發學生在校園吸毒的事件,又引起社會關注青少年吸毒和毒品入侵校園等嚴重問題。因為販毒利潤極高,令到不少吸毒學生加入販毒行列,以賺取自己吸毒的所需,被捕小毒販許多都是未成年的學生。有資料顯示情況已經非常嚴重,涵蓋面十分廣,涉及不同地區和成績組別的學校。不少人在初中、甚至小學時已經開始吸毒,他們不一定是成績或操行欠佳的「問題學生」,似乎時下學生已經不把吸毒當作一回事。

不敢逼得太緊?

 事件亦反映中學生似乎越來越肆無忌憚。是不是他們跟父母一代觀念不同,不認為吸毒是行差踏錯、會影響前途?抑或在現實人生有太多不如意的事,需要自我麻醉?每次發生同類事件,校方和教育界都諱言任何懲處措施,第一件要宣佈的,總是表明不會開除吸毒學生。這算不算對於青少年做了傷害自己、影響他人的事,都用上過於寬鬆的方式處理?會不會是為了近年太多學生自殺,師長都不敢逼得太緊?難怪這麼多學生都不害怕吸毒出事,大搖大擺地在校內吸毒。

 有人認為教育兒童和青少年不能使用「負面訊息」。例如告誡小孩不要塗污牆壁,結果可能提醒他們世上有「以牆壁作為畫紙」這一回事。同理,告誡學生不要嘗試吸毒(或濫用藥物)、不要進行婚前性行為,都可能產生引導他們吸毒、性交的反效果。按照這個說法,不宜下命令叫小孩子「不要塗污牆壁」,只可以提醒他們保持地方清潔。那麼要禁毒又可以怎樣說?

主動出擊 強行驗毒

 吸毒會嚴重傷害當事人的身心,現時流行的新一代毒品比起過去的鴉片為禍更烈,服用過氯胺酮之類的藥物,一般很難從外表看得出,不似抽鴉片、服海洛英的「道友」那樣容易辨別。假如執法部門、教育界、家長如不主動出擊,到發現青少年染上毒癖多年,身體所受的傷害已經不能逆轉,那就為時已晚。因此,打擊吸毒販毒實在不能手軟。

 先前政府提出對疑似吸毒青少年進行強制驗毒,原本不失為有阻嚇力的手段,結果卻惹來不少反對聲音。有法律界人士和前線社工認為這樣加強打擊,會令吸毒青少年更加「隱蔽」,躲到家中或私人地方吸毒,反而更難幫助他們離開毒品云云。亦有人權組織擔心加強執法會令警權過大,最終侵害人權。這樣的思維實在本末倒置。前線警務人員則抱怨,雖然懷疑青少年曾經吸毒,但法例不容許使用最簡單直接的驗尿、抽取口腔、鼻孔組織化驗等查案方法,結果無能為力,只好眼巴巴看著青少年沉淪毒海。

 如何在保障人權和打擊罪案之間找到平衡點,經常成為爭論焦點。最近香港連番出現醉酒駕駛而引致人命傷亡的嚴重交通意外,警方才獲得輿論廣泛支持,可以加強執法,抽查司機是否有酒後駕駛,以收防微杜漸之效。青少年吸毒其實同樣可以致命,最直接的是吸毒者忽然暴卒,再間接一點的是長期吸毒後影響身心,等同慢性自殺。除了個人走上自毀的絕路之外,還有可能殺傷無辜。吸毒與醉酒駕駛同樣可以殺人,看來賦予執法部門對青少年強行驗毒的權力,很快會水到渠成。

糖衣毒藥 害己害人

 在香港禁毒實在不容易,因為連甚麼算是「吸毒」也說不清。過去流行的毒品主要是鴉片、嗎啡、海洛英等,都屬於「麻醉藥品」(narcotics),連續使用可以上癮。後來「精神藥品」(psychoactive drug)也成為「毒品」。其實大多數流行毒品都有藥用價值,英文叫drug,可以譯作「藥物」或「毒品」。英文沒有所謂「吸毒」,只有濫用藥物(drug abuse)。有人認為「濫用精神科藥物」或「服用軟性毒品」的提法,容易令吸毒者誤以為禍害不及傳統毒品而掉以輕心,提議改稱為「濫用精神科毒品」。但另一邊廂,卻有精神科醫生反對,他們擔心社會人士誤會「精神病患者」都是「吸毒者」,會影響到精神病人更抗拒服藥而致影響治療,那真是顧此失彼了。

 從另一個角度理解,所謂「吸毒」是當事人不依醫務人員指示,任意服用自己並不需要的藥物,例如不需要麻醉而服用嗎啡、沒有精神病而服用精神藥物。這樣不是為了藥物的治療效果,而是意圖得到服藥後的「副作用」。近年西方更有人提出「娛樂性用藥」(recreational drug use),擺明車馬不是為了治療,而是為了娛樂身心才用藥,甚至不承認有「濫用」這一回事。「娛樂性用藥」的提法,本身就是「糖衣毒藥」,不能輕信。更有人揚言政府打擊「濫用藥物」的措施,有可能侵犯了市民「用藥」的自由。「禁毒」或「防止濫用藥物」的稱呼不同,已經影響了整體策略。前者要用更強硬的手段,加強執法難免會影響「用藥」的人權和自由;後者旨在防止,力度自然不會很大。

 加強執法,先找出青少年吸毒者和販毒者是第一步,如何善後和協助他們改過自新則是後話,次序不能顛倒。危險性和毒性較高、或副作用較激烈的藥物,本來就應該由合資格的醫務人員處方,不能將「用藥」的自由和權力無限制地開放到一般市民。總而言之,「濫用藥物」就是「吸毒」、「服毒」。

 中國人早就知道以有毒的物質作為藥物,《周禮》有云:「醫師:掌醫之政令,聚毒藥以共(供)醫事。」又謂:「凡療瘍,以五毒攻之,以五氣養之,以五藥療之,以五味節之。」甚至溫和的中藥亦可能有副作用,例如長期過量服用甘草也會出毛病。服用維生素甲過量亦會中毒,曾經有家長大破慳囊購買昂貴的「健康食品」給子女「進補」,嚴重到差一點到要換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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