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將本月30日討論資助學校推行法團校董會的進展。目前全港尚有一半資助學校未成立法團校董會,教育局需要更長時間向其他學校推廣法團校董會的好處,而規模較大的辦學團體亦需要更長時間作準備,故教育局建議在5月於立法會提出動議,把學校呈遞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的限期推遲2年,由今年7月1日推遲至2011年7月1日。
《教育條例》於2004年修訂,規定所有資助學校須設立法團校董會,並由法團校董會管理。設立法團校董會的條文早於2005年1月1日生效,過渡期為5年。資助學校的辦學團體原本需於今年7月1日前呈遞章程草稿,以便成立法團校董會管理學校。
僅一半資助學校已成立
但截至2009年3月1日,全港只有380所資助學校已成立法團校董會,連同62所已承諾在本年7月1日前成立法團校董會,有關學校約佔全港的一半。當局於去年7月進行的調查顯示,餘下的432所資助學校知悉這項規定,但尚未訂定推行時間表。當中約64%屬天主教、聖公會和循道衛理聯合教會的學校。
教育局曾委任顧問公司進行為期3年的研究,評估法團校董會的運作,研究已於本月初完成。教育局引述研究指出,一般學校由過渡至成立法團校董會以至推行,整體順利,成立法團校董會並無影響學校與辦學團體之間的關係。
上述檢討建議教育局給予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更多時間,以便學校參考法團校董會學校的實際經驗及了解其好處;檢討同時建議鑑於辦學團體一般需要更長時間為成立法團校董會作出準備,故教育局建議把學校呈遞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的限期推遲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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