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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是次裁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特區終審法院裁定「不准許於紀律聆訊中聘請律師代表」條例違反《基本法》的原則,適用於其他擁有相同條例的紀律聆訊。不過,判決未必會令過去多年曾被紀律處分的警員覆核聆訊結果,因司法覆核有「3個月時限」,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不能在限期過後提出覆核,且是否有必要聘請律師代表還需考慮指控的複雜程度和嚴重性,若面對的刑罰較輕亦沒有聘請律師代表的需要,故相信不會掀起「翻案潮」。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副主席涂謹申亦相信,未必會引來很多同類型案件「翻案」,因為「翻案」需要考慮很多因素,如指控的嚴重性和警員的勝訴把握,且即使過去的紀律聆訊沒有律師代表,但相信委員會亦「唔會亂�薄v。
逾百警被指不慎理財
不過,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認為,判決會令很多受影響警員重新入稟,並謂有數位舊同事已經與他接觸。他又指,過去逾100名警員被裁定不慎理財致財困影響工作效率,他已準備跟其他同事將本案結果散布出去,預計將有更多受影響同事與他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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