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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著名藝人夫婦懷疑被內地經理人(一說是仲介人)出賣,將一段錄音聲帶交予傳媒,又在博客公開二人私事。夫婦以欺詐、勒索等原因在內地報警,將搞事者拘捕。然而,撇開當中的枝節不談,單單是經理人(或仲介人)披露藝人私隱,已是法律不容!
香港人聽到這種事,可能第一時間想起「私隱條例」,其實除此之外,普通法中還有「違反保密責任」(breach of confidence)這概念,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因由。要以此興訟,有三個條件︰首先,理所當然地,有關的資訊必須屬於「秘密」。這次事件所涉及的是個人感情生活,當屬無疑。其次,當事人之間必須有誠信守密的關係,所說的不是指雙方簽了甚麼保密合約,而是彼此因�茷H任的關係而有「義務」這樣做。凡兩者間必須互信的,基本上都有保密責任,如夫婦(有可能擴展至情婦和情夫)、醫生與病人、銀行與客戶、僱主及僱員等等;而經理人與藝人,應當亦包括在內。最後,是其中一方公開對方隱私前,並未獲得另一方允許,從而造成了損害。
但除此以外,法院還會考慮這些被公開的秘事,是否關乎公眾利益,若然則受新聞自由保障,不能動輒以保密責任來禁制。
最經典的案例,乃英國一九六三年的「阿蓋爾公爵夫人案」(Duke of Argyll V.Duchess of Argyll)——夫人被揭發通姦,其夫憤而欲向傳媒大爆妻子床事,卻礙於雙方有誠信守密的關係,女方成功向法院申請禁制令,阻丈夫「暢所欲言」。近年也有不少相關的案例,譬如McKennitt vs. Niema Ash案,加拿大著名女民歌手,向其相交廿年的作家老友興訟,皆因這位閨中密友在新著作裡,披露了其不為人知的秘密!
出賣別人,絕不僅是道義問題,更是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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